金融詐騙罪包括哪些罪名

導讀:
金融詐騙罪共包括8個具體金融詐騙犯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等等八個罪名,也就是說采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并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就構成刑事犯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兩個罪名,量刑方面一重一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我們通常說的詐騙罪是對所有詐騙罪行的統稱,在我國刑法上,對于詐騙罪的分類有很多種,比如常見的有金融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金融詐騙罪包括哪些罪名?金融犯罪案件的辯護要點”的內容,歡迎閱讀。
金融詐騙罪包括哪些罪名?
金融詐騙罪共包括8個具體金融詐騙犯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等等八個罪名,也就是說采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并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就構成刑事犯罪。
金融犯罪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對金融犯罪案件,特別是涉眾金融犯罪案件要合理區分不同人員的責任,在此前提下確定其是有罪還是無罪。
1、準確區分企業高管與普通員工,防止打擊范圍過大。涉眾金融犯罪大多以某某平臺或某某企業的形式出現,往往波及該平臺或企業眾多人員,對于普通員工,如果其對企業涉嫌犯罪的情況主觀上確實不知道,實際也只是在從事自己份內的工作,并未積極參與涉嫌犯罪的相關行為,則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將其與企業其他參與并積極實施犯罪行為的高管相區別。
2、準確區分并確定資金端與資產端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堅持罪責自負,罪責刑相適應。網絡借貸平臺的內部大多有著資金端和資產端的明確區分,資金端的工作人員負責對外集資、融錢,如果其行為符合公開性、利誘性等特征,則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資產端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投資、放貸,往往是依法合規的。因此對于資產端的相關工作人員,如果其只是負責對外投資,而對集資、融錢的相關事實并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則不應認定其構成犯罪。
(二)、從犯罪主體角度尋求辯護空間。
1、分析犯罪行為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單位犯罪往往比自然人犯罪的處罰要輕。當前較普遍的金融犯罪模式,實施犯罪往往不是依靠單個人或幾個人的力量,而是以公司單位為名義進行犯罪活動,所以金融犯罪中單位犯罪比較多。如果符合單位意志、單位決策與單位利益三大要素,就應被認定為單位犯罪,需要刑辯律師細細甄酌。
2、分析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還是從犯,是實行犯還是幫助犯。目前的金融犯罪較多是團隊作案,其成員中確實有一些是不知情僅辦事的基層工作人員,如何在主犯與從犯、實行犯與幫助犯之間尋找突破口,是刑事辯護律師必須要考慮的。
3、從行為人身份的外在表現與實質表現,分析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具體作用。行為人即使冠以總經理、董事、總監等名頭,但其是否具有實質的決策權與支配權,其參與收益分配是依勞動合同領取工資還是根據項目參與分成,其對項目的實際情形、資金去向是否知情和參與決策,這是刑辯律師在金融案件的質證和辯護中要著力把握的。
(三)從重罪與輕罪方面尋求辯護空間。
從案件定性方面分析該案是重罪還是輕罪,力爭由重罪轉為輕罪,并且預防由輕罪轉為重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兩個罪名,量刑方面一重一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這就需要辯護律師結合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分析資金的走向、資金的預期使用及實際使用,是用于實質的企業經營還是用于拆東補西,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細細甄酌,分析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有無非法占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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