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怎么做無罪辯護

導讀:
集資詐騙是屬于詐騙罪的范疇,集資詐騙的辯護詞要整理好相關辯護證據,此罪的辯護詞一般是從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上來闡述,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關于“集資詐騙罪怎么做無罪辯護?”集資詐騙罪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福建**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xx律師擔任陳某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案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據此,只有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非法集資行為才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本案雖然造成眾多被害人財產損失巨大,但不能僅依此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否則難免有客觀歸罪之嫌。辯護人請求貴院依法調查陳某及家庭的的財產情況,核實前述情節。
集資詐騙是屬于詐騙罪的范疇,集資詐騙的辯護詞要整理好相關辯護證據,此罪的辯護詞一般是從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上來闡述,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關于“集資詐騙罪怎么做無罪辯護?”的內容,歡迎閱讀。
集資詐騙罪怎么做無罪辯護?
集資詐騙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福建**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xx律師擔任陳某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案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通過仔細閱卷、會見并聽取了犯罪嫌疑人陳某的陳述,現根據本案事實結合相關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貴院審查參考:
一、犯罪嫌疑人陳某的涉案行為依法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報送案件意見書》對本案定性錯誤。
最高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三)項第3條規定,“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不能僅憑較大數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據此,只有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非法集資行為才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本案雖然造成眾多被害人財產損失巨大,但不能僅依此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否則難免有客觀歸罪之嫌。比照最高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八種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情形,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顯然不符合肆意揮霍集資款、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等情況,那么是否可以認定為“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呢?辯護人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據犯罪嫌疑人陳某在案卷第一卷第25頁的供述:“他(指何某)從2006年8月份開始,向我高息借款。起先都有按約定利息及期限支付我本金和利息。到了2006年底,何某跟我說他要投資軋鋼廠、外貿、園林、礦業之類,讓我籌款借給他,并承諾高息還款”,及案卷第一卷第119頁的陳述:“我也是基于從小對他(指何某)的信任,我的下線每月都有收到何某返還的利息,漸漸地也積累的信任,主要何某說他從事軋鋼、外貿等生意,我們見他開著寶馬、奔馳、穿著名牌,衣服一件都一萬多元,每天包里都是一大疊現金,我們就都相信他有實力,有從事實業。”可見,陳某因秉性單純憨厚,由于輕信和盲從,才遭何某欺騙、利用,按照何某所稱“投資經營項目”向他人募集資金,其本身并沒有虛構事實,也沒有使用詐騙方法。編造虛假事實的是何某,陳某只是充當了何某的“傳聲筒”。
陳某在主觀上確信其將集資款轉借給何某后,何某有實際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并期望這些“生產經營活動”持續盈利以便自己能夠從中獲益。更重要的是,正因為陳某堅信何某確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才會將自己的全部積蓄也統統都借給了何某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假若陳某知道何某并沒有將集資款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話,他又怎么可能傾盡所有把自己和親友的錢款全都砸進去,導致現在一貧如洗、入不敷出呢?在本案中,陳某也是名副其實的受害者。辯護人請求貴院依法調查陳某及家庭的的財產情況,核實前述情節(以進一步查實陳某案發前確信所有的資金全部用于何某所謂的“生產經營活動”)。犯罪故意,是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
一,根據本案事實,案發前犯罪嫌疑人陳某僅認識到集資款用于何某所稱“生產經營活動”,從犯罪意志上看,陳某沒有放任、希望、或積極追求集資詐騙危害結果的發生,事實恰好相反。辯護人認為《報送案件意見書》存在機械套用司法解釋,客觀歸罪之嫌。另一方面,何某在逃,其是否具有虛構項目或未將集資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等情況至今未能查實,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集資款項的實際流向。因此,直接認定本案集資款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欠缺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外,從陳某于2010年5月22日主動召集全體債權人商議還款事宜,并自愿將自己的車子、房子等財產用于抵債(詳見案卷第2卷第55頁被害人夏某筆錄),在投案前還竭盡所能地積極償還被害人欠款(詳見案卷第2卷第76頁被害人李某筆錄)等行為中亦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陳某的涉案行為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集資詐騙行為,明顯格格不入。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本案中,雖然陳某幫助何某非法集資,但企圖非法占有他人資金的是何某,而不是陳某,陳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更未占有到他人任何財物,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報送案件意見書》對本案定性錯誤,明顯與有關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不符,也違背了刑法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二、犯罪嫌疑人陳某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陳某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其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小。另外,本案中的各被害人貪圖高額回報違法借貸的行為也存在明顯過錯,并且與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綜上,根據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四)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之規定,懇請貴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實的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陳某的涉案行為作出準確定性,并充分考慮前述量刑情節。
以上辯護意見,期待貴院重視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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