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無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導讀: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XX構成受賄罪屬于法律認定錯誤,被告人楊XX依法不能成立受賄罪。被告人楊XX承諾為劉XX、李XX二人辦理轉正事宜的行為,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缺乏受賄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如果據此認定被告人楊XX構成受賄罪,雖然表面上迎合了時下老百姓的反腐期望,實質上卻踐踏了法律,違背了法治精神。那么受賄無罪辯護詞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楊XX家屬的委托,并經過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擔任楊XX涉嫌受賄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會見了被告人,仔細查閱了本案的證據材料,并參與了今天審判長依法主持的庭審活動,對本案案件事實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現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在案證據,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無罪辯護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納: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XX構成受賄罪的行為不符合我國《》規定的受賄罪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XX構成受賄罪屬于法律認定錯誤,被告人楊XX依法不能成立受賄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楊XX的行為缺乏受賄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被告人楊XX承諾為劉XX、李XX二人辦理轉正事宜的行為,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缺乏受賄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從概念可知,受賄罪要求第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
眾所周知,XX局屬于垂直管理單位,人事權根本不歸地方管。被告人楊XX擔任的職務僅僅是XX縣XX局主管工作的副局長,他承諾為劉XX、李XX二人辦理聘用制職工轉為正式職工的事,根本不屬于其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也無法憑借自己的職務之便完成,實際上是接受二人的委托,收取一定的費用,去省XX局找關系替二人辦理轉正事宜。
而且,根據被告人楊XX的當庭供述及辦案機關的查實,XX縣多年根本沒有轉正指標,即便是州XX局也沒有人員轉正的人事建議權,楊XX自己也坦言根本沒有多少把握去做這個事,可見,被告人楊XX承諾為劉XX、李XX二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而是利用自己的熟人關系辦理,顯然缺乏我國刑法關于受賄罪要求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財物這個非常重要的條件。
二、被告人楊XX不存在受賄罪的主觀要件。
被告人楊XX向劉XX、李XX二人索要的辦事費用是專門用途的費用,事情不成,是要退回的,這個費用,和受賄罪索取和非法收受的財物有本質的區別。
被告人樣XX雖然向劉XX、李XX二人索要了99800元現金,但是,在他內心,如果事情辦不成,這些錢是要退回給劉XX、李XX二人的。事后,被告人楊XX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楊華退回了20000元錢,也表明了這種想法。當時,被告人楊XX因被高利貸債主威逼,萬般無奈之下,才出此下策。最后,確定事情無法辦成,是打算退錢的,只是自己已經無能為力。
三、如果僅僅因為被告人楊XX的副局長身份,就將他收取他人錢財為他人辦事認定為受賄罪,顯然與我們一貫宣稱的法治精神嚴重相悖。
在社會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支付一定的財物,委托他人辦理相關事宜,這種委托關系,是我國法律不禁止的。我們可以設想,如果本案被告人楊XX不是副局長,而是一個善于交際、人脈廣泛的個體戶,他自己沒有能力為劉XX、李XX辦理轉正事宜,但是他在省局認識幾個朋友,于是,收取了劉XX、李XX二人的20萬元錢,去為二人辦理轉正事宜,雙方還說好“事情不成,如數退回”,那么被告人楊XX是絕對不可能構成犯罪的。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XX構成受賄罪,僅僅是因為他的副局長身份,拒絕承認領導也會以普通公民身份為他人辦事的基本常識,而忽略了本案犯罪是否是其“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這一非常重要的前提,必然出現“一葉障目不見泰山”的后果。如果據此認定被告人楊XX構成受賄罪,雖然表面上迎合了時下老百姓的反腐期望,實質上卻踐踏了法律,違背了法治精神。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楊XX雖然存在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客觀方面的行為和受賄罪較為類似。但是由于其缺乏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這一重要客觀要件,為他人辦理轉正事宜并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進行,該行為應該認定為受二人委托利用自己的熟人關系辦理轉正事宜的情況,與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構成要件不符。而且被告人楊XX也不存在受賄主觀故意。因此,辯護人請求法庭依法予以審查,本著不縱不枉的刑事司法原則,準確查明案情,正確適用法律,對被告人楊XX作出公正判決,認定其無罪!
以上辯護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納。謝謝!
辯護人:云南楊守智律師事務所
馬XX律師
2014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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