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無權處分房屋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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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轉讓抵押無權處分訴狀是怎樣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物權變動公示的效力及其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的信賴,有理由相信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就是真正的權利人。但是無論現代登記制度多么完善,仍不能完全避免登記內容與實際權利關系不一致的情況,這就需要賦予登記以公信力,以保護善意第三人。法律賦予登記公示的公信效力,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置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于不顧。這一制度只是在善意第三人與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以維護交易秩序,雖然真正權利人喪失了物權,但他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房屋轉讓抵押無權處分訴狀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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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權處分房產賠償損失如何計算1.返還原房屋:如果一項房屋買賣被確認無效,那么當事人依據該行為所取得的房屋應返還給對方。房屋所有人對已交付對方居住或使用的房屋享有返還請求權,房屋買受人有返還該房屋的義務。房屋買賣行為無效的原因在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向對方當事人賠償因其過錯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房屋買賣行為因雙方的過錯而無效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依據各自過錯的大小,致害的多少,而承擔其應負的責任。在實踐中,在處理無效的房屋買賣時,要注意保護善意有償購買的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那么無權處分房產賠償損失如何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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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房屋已經過戶給買房人《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那么惡意取得無權處分房屋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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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承租人擅自轉租的無權處分行為如得不到房主追認,轉租合同無效。這就使得次承租人在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時遇到了難題。如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次承租人只能追究承租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即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追究因合同違約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那么出租他人房屋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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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權處分的房屋贈與合同已公證怎么辦贈與合同有效,只要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訂立。但房屋所有權不轉移,因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規定,受贈人沒有支付對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那么無權處分的房屋贈與合同已公證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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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兩人和平分手后,小顧的父母卻把兩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兩人分割的其中一套房屋是老顧夫婦的,小顧和阿欣無權分割。老顧夫婦認為,A房屋是他們的私有財產,小顧和阿欣的這種行為侵犯了兩人的財產所有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小顧和阿欣離婚協議中,有關A房屋的處分無效,并把A房屋判給老顧夫婦。調解 涉案房屋重歸老夫妻 經法官主持調解,老顧夫婦和小顧、阿欣達成了調解協議,4人共同約定,小顧和阿欣離婚協議中,關于對A房屋的處置約定內容無效,該房屋歸老顧夫婦所有,小顧和阿欣自愿騰讓,并把A房屋交付給老顧夫婦。那么夫妻離婚卻被公婆告上法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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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無權處分他人財產案件經過49歲的侯奶奶,有一兒一女,哪個當媽的都希望自己的兒女能幸福。沒想到,兒媳小紅卻不同意。今年5月,小倆口正式辦理了離婚手續。侯奶奶說,兒子兒媳的離婚協議,他從來就沒看見過,更不知道到底寫了什么,她馬上給身在外地的小偉打了電話。律師表示,侯奶奶和小紅簽訂的屬于贈予協議,由于房屋是固定財產,在沒有實際辦理房產過戶的情況下,仍然歸侯奶奶個人所有。侯女士的兒子和她的兒媳,對于這個財產處理這一塊,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目前,小紅已經對侯奶奶的居住權造成了非法侵害,屬于侵權行為。那么離婚合同為什么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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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權處分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訂立了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行為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后,合同自始有效,法律將無權處分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如果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有效,3、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法律主觀:無權處分的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合同經過了所有權人追認了,或者簽訂合同的無權處分人獲得了處分權了,則該合同有效。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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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請求確認夫妻一方所簽合同無效、無權處分起訴狀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夫妻共有房產出賣給第三人,另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已善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請求判決駁回夫妻另一方的訴請。的規定,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買房的第三人因夫妻另一方不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導致房屋產權無法過戶,有權請求賣房的夫妻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主張賠償損失。那么請求確認夫妻一方所簽合同無效、無權處分起訴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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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換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否則處分行為應屬無效。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那么部分共有人可以私自處分共同共有房屋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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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擅自處分共有房屋黃某與鄧某系夫妻。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鄧某系夫妻關系,其家庭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雖然房產證登記的所有權人只有鄧某一個人,但是購買房屋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本案鄧某處分的為夫妻共有財產。不動產的處分因價值重大,一方擅自處分會嚴重損害他方權益,故本案鄧某的行為不屬于日常家事的情形。黃某沒有追認,鄧某事后也沒有取得房屋的處分權,所以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那么丈夫擅自處分共有房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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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能否單獨轉讓婚后共有房屋不能。我國《民法典》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還規定,夫妻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為應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單獨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則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利,其行為屬侵權行為。但是,我們也應注意到,在出賣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但民間習慣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簽訂合同。那么夫妻一方能否單獨轉讓婚后共有房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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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共有房屋無權擅自贈與 個案點擊 劉先生和妻子劉女士鬧離婚,夫妻商定將夫妻二人共有財產——一套登記在劉先生名下的住房賣出。妻子劉女士得知后將劉先生、趙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上述轉讓房屋行為無效。后雙方鬧離婚時她方知劉先生已將房屋轉讓。當時,劉女士向劉先生出具《證明》,系同意劉先生出售該房屋。授權范圍應是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現劉先生贈與趙女士,超出了劉女士的授權范圍。在劉女士未同意劉先生將本案訴爭房屋贈與他人的情況下,劉先生將房屋贈與趙女士,該處分無效。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共有房屋無權擅自贈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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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小李向丈夫提出異議,認為該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丈夫未經自己同意,私下將房屋賣給自己的姐姐,而姐姐也明知夫妻雙方正打離婚官司,還來接受這處房產,姐弟倆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小李的丈夫未經小李同意單方面出售房屋,屬于無權處分。所以,小李丈夫和其姐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那么離婚期間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救濟途徑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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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售無權處分房屋怎么處理如果當事人是善意的,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如果是惡意的,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可以找無權處分人予以賠償。登記錯誤就是指不動產登記簿上顯示出的不動產歸屬及其權利狀態與真實狀態不一致的錯誤。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旨在維護交易安全,實現這一目的,是交易行為安全性的要求,只有具體的市場交易行為得到了合理的保障,才能確保整個經濟活動的安全性。那么出售無權處分房屋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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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情況呢,男方無權提離婚,離婚可不是想離就離,想走就走,法律規定了這三種情況下,男方無權提出離婚,第一呢,女方在懷孕期間,二、分娩后一年內,第三,終止妊娠后的六個月內。在這三種情況下呢,男方都不得提出離婚,這是法律對特定期間的婦女、嬰兒以及胎兒做出的特殊保護。對于這樣的規定,你支持嗎?我是姚律師,關注我,讓我們更懂法律。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勝訴判決書來了,對方過錯導致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時把一套現價商品房贈與給孩子,孩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房屋產權》的聲明后,該房屋立即就變成了離婚后沒有處理的共同財產,于是我方不但主張對方過錯要求多分,還要求扣除房屋未來涉及繳納的35%土地收益款項,同時要求對方騰退該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大家不要覺得離婚后財產糾紛就不涉及離婚時的過錯了,這個判決已經證明過錯方是要承擔少分財產的風險。
同居期間的贈與分手后能否要回嗎?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戀愛并贈與財物,如該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的贈與行為系無權處分,非經追認贈與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該財物屬于贈與方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屋,在父親去世后,母親自行處理,通過贈與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個女兒,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母親一人名下,但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在父親去世后,房屋屬于母親與所有子女共有,母親無權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贈與其中一個女兒,最終法院認定母親與女兒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如果想過戶房屋,最好提前咨詢律師,避免出現此類情況,不僅過戶行為被認定無效,最終還要浪費高額的過戶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