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于代位繼承制度的意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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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保全的概念與意義有哪些合同保全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法律賦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撤消權,以維護其債權的法律制度。只有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督促債務人切實履行義務,才能促成交易的實現,實現市插的有序化發展。在代位權行使時,第三人不得以其與債權人無合同關系為由抗辯,必須依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務人履行,否則會構成對債務人的違約。撤消權的成立要件因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而不同。撤消權的行使與效力撤銷權行使的主體。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從行為開始發生時起失去約束力,因此,撤銷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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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代位權制度的缺點有哪些1.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債權。而依據現行代位權制度,債權人一旦行使代位權,就造成了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定的債務承擔,從而實現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履行風險的法定轉移,這對于債權人而言顯然有失公正。這兩種消極后果的出現,將直接危及代位權制度存在的價值及意義。那么我國代位權制度的缺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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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我國大陸地區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前,沒有真正意義上的代位權制度。再者,由于這些規定不盡完善,致使法官們在審判實踐中遇到了不少困難,債權人亦因擔心法律上的風險不愿提起代位權訴訟4,影響了代位權制度功能的充分發揮。因此,將怠于申請執行排除在“怠于行使”之外,為債務人消極減少其責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有違代位權制度設置的初衷。在特殊情況下,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均到期后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是不合理的。那么論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完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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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具體來說這一制度的意義表現在:首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過程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對立處于失衡狀態,債務人處于強者的地位,債權人則處于弱者的地位。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確立,從法律上為債權人通過自我幫助來實現債權提供依據。其次,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便于司法活動的開展。最后,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債權人代位權為約束和規范債的行為,使債權人更有效地保護債權、實現債權提供了新的途徑和選擇,進而為維護市場信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保障。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建立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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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成為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唯一保障,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這些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能夠較好地避免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同時對同一個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筆者認為這對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來說都是公平的,所以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設計是符合公平原則的。那么對于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意義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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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此可見,現行法缺乏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使得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無法通過正當、便捷的法律程序確立身份關系。因此,為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充分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明確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為各部門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提高辦事效率,在婚姻家庭法中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必要的。因此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我國現實社會的客觀要求。那么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的意義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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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由在于:1、確立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義務的必然要求。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間產生了相互扶助、撫養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獨立、尊嚴等積極義務,也產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極義務。當一方從根本上破壞了婚姻的穩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時,法律應支持其離婚,也應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非過錯方得到必要的補償和救濟,從而維護婚姻制度的正義和公平。那么確立離婚賠償制度有什么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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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筆者認為,代位權制度作為我國一項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實踐經驗,代位權制度在我國的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是在所難免的,本文就代位權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多個問題發表以下粗略的見解。代位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正式確立于法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反對者認為,允許在代位訴訟中對次債務所享有的債權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實際上允許債權人行使雙重的代位權,債權債務關系過于繁雜,也損害了次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權益。那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諸問題之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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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必要進一步分析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性質和適用范圍,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本文擬在簡要闡述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的基礎上,對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在我國的適用進行初步的探討。債權人代位權的來源債權人的代位權起始于羅馬法中的代位請求權。現代意義上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最先出現于1804年《法國民法典》。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一規定,標志著我國民法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確立。那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性質和適用范圍的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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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明確了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內容,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上述內容構成了我國合同法乃至民法債權法上完整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久而久之必然會使具有經濟理性的債權人喪失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進而使代位權制度的設立失去其意義。那么從代位權制度看民法的價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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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的這一制度系仿自大陸法系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及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規定,突出了對債權人的保護,具有重大積極的意義。但法院在訴訟中應隨時予以調查。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場合,如果不允許債權人為自己的利益代位訴訟,不僅會縱容債務人的惡意行為,使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而且久而久之,會培植不良的市場秩序和商業道德。那么債權人代位訴訟若干問題研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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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債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個別司法解釋中有類似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內容。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專門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填補了法律漏洞,意義重大。以下僅就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適用問題談一些我們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于是便產生了兩個問題:一是未到期的債權能否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二是債務人的其他權利應否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對于第一個問題,如果債務人的債權未到期,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此為由而拒絕提前給付,債權人當然無法行使代位權。那么合同法中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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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筆者試就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保全方式之一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作以下評述。債全保全包括兩種保全方式,即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銷權。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不及于第三人。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對于債務人不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保全制度起源于羅馬法,但僅設有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增設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瑞士因強制執行法較為完備,不認為有設債權人代位權的必要,僅設有債權人的撤銷權。那么合同法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評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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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代位訴訟制度的目的研究代位訴訟制度,必須首先明確設定該制度的目的。合同法之所以要設立代位訴訟制度,是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債權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特賦予債權人特定的訴權。其次,債權人代位權是債之固有權,是“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發展。代位訴權包括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訴訟保全等一系列訴訟權利。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規定,突出了對債權人的保護,具有重大積極的意義。那么債權人代位訴訟制度的目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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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與債權平等保護原則代位權的傳統理論中強調“入庫規則”,指依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法理,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后再由債權人依據債的清償規則從債務人那里接受清償。傳統意義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強調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期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平等地受償。基于代位權的行使而使債務人財產的增加,對于所有債權人均為概括的擔保,而非針對進行代位權訴訟的某些特定債權人。其致命的弱點即破壞了債權平等性原則及合同相對性規則。本文認為應堅持入庫規則,以保障債權人的平等利益,這也是債權平等保護原則的內在要求。那么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與債權平等保護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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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第3342面錦旗?? 【債權人代位析產,元甲代理被告勝訴】 ??因債權債務糾紛,一家三口被訴至法院,找到元甲為其維權。 ??元甲婚姻家事團隊,全面分析案情,把握每個細節,最終大獲全勝。 ??為了表示感謝,特送來錦旗一面[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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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