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建立意義

導讀:
具體來說這一制度的意義表現在:首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過程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對立處于失衡狀態,債務人處于強者的地位,債權人則處于弱者的地位。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確立,從法律上為債權人通過自我幫助來實現債權提供依據。其次,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便于司法活動的開展。最后,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債權人代位權為約束和規范債的行為,使債權人更有效地保護債權、實現債權提供了新的途徑和選擇,進而為維護市場信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保障。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建立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體來說這一制度的意義表現在:首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過程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對立處于失衡狀態,債務人處于強者的地位,債權人則處于弱者的地位。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確立,從法律上為債權人通過自我幫助來實現債權提供依據。其次,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便于司法活動的開展。最后,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債權人代位權為約束和規范債的行為,使債權人更有效地保護債權、實現債權提供了新的途徑和選擇,進而為維護市場信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保障。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建立意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債權債務糾紛也迅速增加,一度被視為困擾國企改革和發展的頑癥,不僅給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帶來危害,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也給司法活動造成了一定的阻礙和困惑,債務案件的執行難度也越來越大,給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都構成了極大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次確立的代位權制度,突破了我國傳統的民法理論和債的保全的概念,彌補了債的傳統救濟方法的不足,將債的法律救濟由單一的債務主體擴展為第三人,增強了債的履行的可能性,為債權人實現債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具體來說這一制度的意義表現在:
首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近代民法以前,債權人是強者,債務人是弱者,債務人借錢是為了消費,法律傾向于保護債務人。時至今日,舉債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融資及營利,債務人不再是弱者,所以法律更傾向于保護債權人。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過程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對立處于失衡狀態,債務人處于強者的地位,債權人則處于弱者的地位。一些債務人負債后不是想法設法清償債務,而是不擇手段隱藏財產以逃避債務,或者根本就不向自己的債務人主張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債權人為了討還債務,不得不花費大量的精力去求債務人,即使進入了訴訟程序及強制執行階段,債權的實現仍存在很多困難。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確立,從法律上為債權人通過自我幫助來實現債權提供依據。
其次,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便于司法活動的開展。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債權債務關系越來越復雜,債務糾紛也急劇增加。過去,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案件時,其權利主體只能是債權人即原告,義務主體只能是債務人即被告.很少涉及第三人,不能由債權人代位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更不能追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的責任。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也只能扣留、提取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而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財產權利沒有涉及,這一部分財產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財產履行債務時,又故意不行使自己的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沒有任何辦法,而法院也難對債務人的債權采取強制措施。《合同法》關于代位權的這一規定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解決討債難、執行難,實現債權人債權,提供了更為周密和細致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