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居住權可以轉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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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為自物權、完全物權,而居住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并由其派生,這是兩者最主要的聯系。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居住權可以進行轉讓或者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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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合同當日,李玲便向趙陽交納了定金30000元,約定剩余房款314400元,待付齊全款后雙方辦理房屋置換手續。后經調查得知,同年11月22日雙方再次簽訂補充協議之日,趙陽與津房置換簽訂了公有住房使用權委托代理轉讓合同,約定摘牌價格為400000元。庭審中李玲訴稱,自己與趙陽及房產中介簽訂了置換合同,且交付定金30000元。應指出,合同雖然約定雙方按照津房置換的規定辦理置換手續,由于三方對房屋價值沒有評估,置換雙方均不能保證因房屋價格偏低,在置換過程中被他人摘牌。那么公房置換,勿忘產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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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傳統物權法中的地上權,在中國被有的學者稱為“基地使用權”。典權是中國特有的物權形態,其他國家并無這種制度,雖然日耳曼法上的古質和日本民法上的不動產質與其極為相似,但典權與這兩種權利又實有不同。那么民法典居住權可以轉讓和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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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訴訟中房屋居住權有哪些適用問題一方無房可居屬于生活困難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法院可以判決有房一方以居住權或者所有權的形式予以幫助。但該解釋沒有對該種居住權給出具體定義也沒有確定給予生活困難方居住期限的相關處理規則對居住權人能否將房產出租居住權人有無修繕義務房產受毀損或滅失時居住權人的權利是否受影響居住權何時終止居住權消滅的原因等問題均未涉及。四法官用判決設定的居住權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轉讓出租和繼承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限內對房產有合理范圍內的維護和修繕義務居住的房產遭受不法侵害的居住權人經提供幫助的人的同意有獨立的請求權。那么離婚訴訟中房屋居住權有哪些適用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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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法律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該權利自登記時設立、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隨意轉讓出租繼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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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建設工程領域,債權轉讓是一項常見的法律行為,它直接關系到項目資金的流動性和風險的分配。然而,由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債權轉讓過程中存在諸多需注意的法律問題。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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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因為《公司法》對其作出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如轉讓時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造成實踐中關于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優先購買權等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此外,《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應收購股東的股權,這類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股權轉讓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即股份轉讓糾紛)兩種情況。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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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符合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等三個條件的,視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價的1.5%的契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價款的0.05%。購買時間在兩年內的房屋需繳納的營業稅為:成交價×5%;兩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營業稅,高檔住宅征收買賣差價5%的營業稅。營業稅的7%教育費附加稅。營業稅的3%個人所得稅。普通住宅2年之內:{售房收入-購房總額-}×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20%。出售公房:5年之內,×20%,其中經濟房價款=建筑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積。那么股權轉讓方式賣房需要什么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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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傳統物權中的地上權,在中國被有的學者稱為“基地使用權”。典權是中國特有的物權形態,其他國家并無這種制度,雖然日耳曼法上的古質和日本民法上的不動產質與其極為相似,但典權與這兩種權利又實有不同。那么民法典的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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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甲、乙在婚姻存續期間以甲的名義承租甲所在單位的公房,并已辦理該房的購買手續,但是產權證尚未下發。因此,只有本單位職工才享有公房承租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可以處分該權利,非本單位職工對以他人名義租住的公房不享有任何權利。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尤其是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處分公房承租權應當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利。作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對于共同租住的房屋享有何種權利。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此時,配偶一方可以享有居住權。那么購買承租公房未發證是否有權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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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像案件中王先生和李女士,為了保障剛滿一歲的女兒居有定所,兩人協議離婚時為女兒約定了居住權,且設定了期限,這項權利自登記便生效,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登記了的居住權人對其權利范圍內的房屋,有占有、使用,不受所有權人干涉的權利,雖然設定的居住權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可以享有居住的權利,該項權利不可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后,房屋可以正常出售、轉讓、抵押、繼承,其它權利人如買房人、繼承人等后權利人必須尊重在先居住權的事實,無權要求居住權人搬離,部分夫妻離婚后為保障孩子居有定所,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中為未成年子女約定居住權。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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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該被告1在辦理承租權手續時,將協議修改為,房屋承租權為其個人所有,并偽造了另外三兄弟的簽章。被其他三兄弟發現,引發糾紛。三兄弟委托我做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公房承租權的兩次轉讓行為無效,并在確認他們同住人合法地位的同時,重新確定承租人。因此,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切實解決矛盾。那么欺詐手段騙取公房產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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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那么民法典中居住權是否可以立遺囑設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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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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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積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調節或者判決暫時居住,但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暫住方應當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積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負擔能力的,則應由承租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以使無權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為單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單位申請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權,離婚時,依照規定雙方均可承租該公房的,這就需要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公房的承租關系。那么離婚后居住權錯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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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