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債權轉讓有哪些注意事項

導讀:
在建設工程領域,債權轉讓是一項常見的法律行為,它直接關系到項目資金的流動性和風險的分配。然而,由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債權轉讓過程中存在諸多需注意的法律問題。
在建設工程領域,債權轉讓是一項常見的法律行為,它直接關系到項目資金的流動性和風險的分配。然而,由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債權轉讓過程中存在諸多需注意的法律問題。
當涉及建設工程債權轉讓時,首先需要明確債權的合法性。任何轉讓行為必須基于合法有效的原始債權關系。例如,如果原始合同中有禁止轉讓的條款,或者債權受到質疑或爭議,那么該債權便不能進行轉讓。從律師的角度出發,建議在進行債權轉讓前徹底審查原始合同以及相關證據,以確認債權的清晰性和可轉讓性。
債權轉讓必須符合法定程序。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須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并且需要得到債務人的同意。在實踐中,我們常常遇到因未履行適當的通知義務而導致轉讓無效的情形。因此,確保所有涉及方均得到妥善通知,是債權轉讓成功的關鍵步驟。
接下來,關注債權轉讓對原始合同條款的影響至關重要。在某些情況下,債權轉讓可能導致原始合同中的某些保障措施或權利發生變化。例如,原合同可能規定了特定的履約期限、違約責任或保修條款,這些內容在債權轉讓后可能需要相應調整。作為專業律師,我們會仔細分析這些細節,并為客戶提供針對性的建議,以確保轉讓后的權利義務平衡且受法律保護。
債權轉讓的稅務處理也不容忽視。
根據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債權轉讓可能會產生相應的稅費。正確計算并申報這些稅費是合規操作的必要部分。我們建議客戶在進行債權轉讓前咨詢稅務專家,以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稅務爭議或額外成本。
案例分析:建設工程中,轉讓債權應注意哪些事項?
2006年,中房京貿公司與城建五建設公司簽署本案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由城建五建設公司承建中房京貿公司開發建設的公主墳綜合商業大廈。該項目于2010年7月1日辦理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后雙方辦理資料移交。
2011年7月19日,中房京貿公司與城建五建設公司簽署《結算付款協議書》,載明:本工程的總結算價款共計7.51億元,包括工程款、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經濟洽商等乙方應收取的全部費用及其利息。雙方在此確認,剩余的款項共計182113004元,乙方同意甲方按分期支付:本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3000萬元……2013年10月1日前支付1211.3004萬元。2013年10月1日前甲方未能支付上述款項的,乙方同意不計取利息。超出2013年10月1日甲方未能支付上述款項的,甲方按其未付款金額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2012年6月8日,城建五建設公司向某公證處申請對其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文件的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將《債權轉讓通知書》及其附件《債權轉讓協議書》以特快專遞方式寄往中房京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債權轉讓通知書》載明:我公司已于2012年5月24日與北京城建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達成《債權轉讓協議書》,將貴公司欠付我公司工程款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北京城建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請貴公司在接到本通知書后按照法律規定向北京城建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
2013年1月20日,城建五建設公司向中房京貿公司發送《企業往來詢證函》,載明:截止2012年12月31日,貴公司欠工程款xx元。中房京貿公司在該《企業往來詢證函》下方“信息不符,請列明不符項目及具體內容”處填寫回復內容,并蓋章確認。2017年3月31日,城建五資產公司向中房京貿公司發送《應收賬款詢證函》,載明:本公司與貴公司的往來賬項,截止2017年3月31日,中房京貿公司欠xx元,此欠款數中未含中房京貿公司未按結算付款協議書履行支付義務的逾期利息。中房京貿公司在該《應收賬款詢證函》下方“信息證明無誤”處蓋章確認。
后城建五資產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房京貿公司向城建五資產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城建五建設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我公司知曉該訴訟并同意由北京城建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中房京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主張該筆債權。
債權轉讓的前提是債權有效。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并不當然導致債權無效。民法典79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也就是說,雖然此時發包人欠付的最終金額沒有確定,但僅影響債權轉讓的數額,而不會影響債權轉讓雙方的合同效力。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數額確定后,債權轉讓金額在欠付的工程價款范圍內的,受讓人可如實向發包人主張;如過債權轉讓數額超過了發包人欠付的工程價款,受讓人可再另行向承包人主張。
上文我們提到未經過最終結算的建設工程合同不影響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發、承包雙方的工程款經過結算,債權、債務關系會變得更加清晰明了,減少爭議,更有利于受讓人在債權受讓后有效地實現債權。發包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一般不會輕易確認債權轉讓,找出各種理由來抗辯,如提出工程質量、尚未結算等等理由來拒絕支付債權轉讓約定的工程款,此時,承包人不可避免地再次卷如糾紛。因此為了避免訴累,承包人在轉讓債權之前,最好對欲轉讓的工程款項進行結算。
債權人在對債權轉讓時,務必完成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民法典》第546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實踐中,涉及該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證明已經有效的通知了發包人?因此,在通知時,最好選用書面的形式,并且長期保存,若訴訟發生時,可證明已經通知過發包人。另外,通知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債權轉讓協議的內容,發包方欠付工程的具體數額,和對該筆價款享有的權利。本案中,承包人在通知發包人時,不僅將債權轉讓協議以書面形式由EMS承運,還將通知的過程進行公證,訴訟過程中,發包人提出未收到該通知的抗辯,也未被采納,從而減少承包人自身面臨陷入糾紛的風險。
建設工程債權轉讓是一個多層面、多維度的法律問題,需要綜合考慮合法性、程序、合同影響及稅務等多個方面的因素。如果您遇到相關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的專業律師,以獲得最準確和權威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