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手段騙取公房產權 親兄弟為拆遷利益鬧上法庭

導讀:
但是,該被告1在辦理承租權手續時,將協議修改為,房屋承租權為其個人所有,并偽造了另外三兄弟的簽章。被其他三兄弟發現,引發糾紛。三兄弟委托我做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公房承租權的兩次轉讓行為無效,并在確認他們同住人合法地位的同時,重新確定承租人。因此,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切實解決矛盾。那么欺詐手段騙取公房產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該被告1在辦理承租權手續時,將協議修改為,房屋承租權為其個人所有,并偽造了另外三兄弟的簽章。被其他三兄弟發現,引發糾紛。三兄弟委托我做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公房承租權的兩次轉讓行為無效,并在確認他們同住人合法地位的同時,重新確定承租人。因此,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切實解決矛盾。關于欺詐手段騙取公房產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導航】
一、案情介紹
二、法院判決
三、律師分析
正文:
【案例簡介】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親兄弟之間的公房承租權爭議案件。
十年前,被告1(長兄)為了能夠得到單位的福利分房,經與其他三個兄弟(三原告)及其父親協商后,由父親(已過世)將公房的承租權轉讓給自己。其他三兄弟與之寫了一份協議,明確公房由被告1承租,只是為了解決其單位分房之需,房屋的權益仍為大家共有。但是,該被告1在辦理承租權手續時,將協議修改為,房屋承租權為其個人所有,并偽造了另外三兄弟的簽章。時隔近十年以后,長兄又在未征得其他三兄弟同意的情況下,將該房屋承租權轉讓給其子(被告2)。被其他三兄弟發現,引發糾紛。三兄弟委托我做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公房承租權的兩次轉讓行為無效,并在確認他們同住人合法地位的同時,重新確定承租人。
接受代理后,通過與三位委托人的多次談話,全面了解了情況。感到本案不僅時間較長,而且各方利益交錯。委托人之所以舊事重提的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該房所在地塊面臨動遷,被告1的行為,使他們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危脅。
因此,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切實解決矛盾。我制定了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既要用事實和證據來論證對方行為的無效性,同時又要抓住時機,促成調解結案。
【法院判決】
本案經過三次庭審,在與主審法官的共同努力下,雙方終于達成了和解協議,明確該房屋日后拆遷,兄弟四人均有同等的份額。本案得到了圓滿的結果,兄弟們也化干戈為玉帛,重歸于好。
【律師分析】
一、原告是系爭房屋內的合法共同居住人
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所謂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我們通過提交法庭的相關證據,尤其是補充證據《戶籍情況摘抄》的內容可以很清楚地證明:系爭房屋內的戶籍變動情況。其中原告1于1989年12月7日遷入;原告2于1960年3月5日出生在此并一直居住至今;原告3于1981年6月9日遷入。[page]
三位原告從戶籍遷入的時間來看最少的有21年,最長的達50年。時間可以說明一切,三原告作為系爭房屋的合法共同居住人的地位是不爭的事實。
二、被告1于1992年采用了欺詐的手段騙取了系爭房屋的承租權
從法庭所展示的證據來看,原告出示的第一份證據《申請》即是被告1偽造的。雖然此次變更承租人,被告1與原同住人(包括本案的原告)有過協商,爭求過原同住人的意見。但是被告1為什么要冒用同住人的簽名?偽造同住人的私人印章?是要隱瞞什么事實?是要掩蓋什么目的?這些問題恐怕只有被告1自己能夠解釋清楚。不過,從今天發生的訴爭事實來看,今日之果正是昨日之因。原告的共同居住人的權利在沒有任何合法程序的情況下被莫名其妙地剝奪了,房屋仍是原來的房屋,住戶仍是原來的住戶,但是原來存在的權利卻變化了。原來是8個人共同的權利,現在其中的5個人消失了(當然其中有兩人是自然死亡)。這種變化是沒有道理的,是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據的,應屬無效。
三、被告1擅自將系爭房屋的承租權轉讓給被告2,實際上是非法剝奪了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權利
從法庭出示的證據來看,原、被告雙方均是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這一點應該是足以證明的事實。可是被告1在將系爭房屋的承租人變更給被告2時,向第三人提供的《公房住戶申請過戶、更改戶名報告》中常住戶口摘錄資料一欄中卻只填寫了被告人一家三口。從這份證據來看,系爭房屋中只有被告一家三口,別無其他共同居住人。然而事實卻是當時系爭房屋內的共同居住人應為8人。除被告一家三口人之外,還有另外5個共同居住人。只是因為這8個人曾分戶為兩個戶口本而已。但是一室兩戶的情況,并不影響共同居住人的地位。而被告1也正是利用了系爭房屋內存在兩本戶口本的情況,惡意隱瞞了另外五位共同居住人的存在。因此,被告1此次承租人的擅自變更行為,是對其他共同居住人權利的非法侵害,應屬無效。
四、原告提起今日之訴,并不是要與被告爭奪系房屋的權利,也不是要奪取被告應有的權利,而是要通過法律的手段確認原本就是屬于自己合法的共同居住人權利的存在
正象被告不能擅自剝奪原告的共同居住人的權利一樣,原告也無意去剝奪或染指被告的共同居住人的權利。原、被告雙方原本就是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一家人,都是系爭房屋內的共同居住人,這應該是不爭的事實。但是這一事實卻被被告一再地打破。如果說被告在1992年試圖成為系爭房屋的承租人時還知道與其他共同居住人協商,爭取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同意。雖然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被告采取了偷梁換柱的手法,將系爭房屋的承租權改為“被告1所有”。但是至少被告還知道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存在,還知道去偽造其他共同居住人的簽名和印章。這也就是此事之所以能隱瞞如此之久的原因。[page]
因為在原告們的心目中,自己的大哥也就本案的被告1作為系爭房屋的承租人,在當時是爭求過自己的意見的,雖然實際上被告的此次變更行為因為存在欺詐惡意篡改其他共同居住人的意思表示也應屬于無效的行為,但是至少從表面上看大家共同居住人的名份還是存在的。然而當原告們發現系爭房屋的承租權再次變更時自己居然不知道。當與被告1理論時,甚至在法庭的審理時,被告1卻聲稱,自己有權變更,不須要原告們的同意。如此一來,原告們的共同居住人的地位何在?原告們在系爭房屋中的合法權利何在?是哪個部門在何時通過什么樣的程序取消了原告們在系爭房屋中的共同居住人的地位和權利?這些問題正是原告心中的困惑。其實,事到如今,對于原告來講,只要是確認了自己共同居住人的地位,誰來做系爭房屋的承租人又有何妨?只要大家能夠互相尊重對方,能夠互相平等協商。這也正是原告提起訴訟,期望法院依法予以裁決的根本原因。
總之,原告共同居住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是不容非法侵犯的。被告1兩次變更承租人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我們懇請法庭能夠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還事實以真象,還原告以公道,切實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