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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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 (勞動者): 因你沒有按照《訂立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時間要求,與本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本單位決定與你終止勞動關系。請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門,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那么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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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那么承包合同終止承包人是否支付貨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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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終止該事實勞動關系應否給予補償?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該函只回答了這種情況下終止的勞動關系是事實勞動關系,卻沒有回答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所請示的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怎樣支付的問題。至此,對用人單位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已經明確。所以,本案中,該企業應當按張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應支付經濟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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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直接郵寄給公司的人事部門。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且協商經濟補償協議,做好工作交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那么被迫解除勞動通知書交給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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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的話,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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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7年12月22日,公司要求王某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遭到王某拒絕。換言之,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無需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即可。究其原因,在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不同。但勞動者符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如果是因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這樣,公司以王某違反規章制度為由終止與王某的事實勞動關系,不能獲得支持。那么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支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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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于2006年03月01日到公司上班,與公司合同2008年04月30日終止。公司與我解除合同,但未提前一月通知。公司應怎樣賠償?另外,由于合同是自然到期,因此,企業也沒有義務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在合同到期不再續約時,仍要按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這僅適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因此,根據該條規定你只能得到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那么公司沒有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應怎樣索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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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后,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那么如果企業不續簽合同需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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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民法典中工廠搬遷終止無期限合同怎么賠償(一)公司拆遷不讓員工去新的地點上班,則屬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可以主張公司無故單方辭退的賠償金,標準一年兩個月;(二)公司同意員工去工作,而本人不愿隨公司搬遷,其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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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務中,或者因單位不重視,或者因勞動者不愿意,導致勞動者雖然入職工作,但雙方遲遲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給用人單位的管理及用工帶來不確定的風險:一旦勞動者與單位發生矛盾離職的時候,往往會提出申請要求單位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支付,四、實務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其他的比如:錄用通知、入職通知、崗位說明、聘用通知等如包含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的核心條款:工作崗位、職位、薪酬待遇、工休時間、福利補貼等,且已經實際履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視為已經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應承擔二倍工資差額,就這些問題,我們共同學習討論一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自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對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風險:1、對用人單位來說,用工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2、對勞動者來說,用工一個月內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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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準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那么第三方支付機構如何變更或終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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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論承租房還是出租房,房屋租賃合同對于大家來說都是很重要的。如果合同中沒有針對這個情形進行明確約定,那么適用法律規定。先向租賃人發個解除合同通知書,通知書在到達租賃人時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賃合同被解除后,租賃期間尚未屆滿的,合同終止履行,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對出租人造成的損害,應當進行清算。三是因承租人本身發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暫時無力支付租金。那么房租過期多久了合同將自動終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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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海貿易公司的人事部門以沒有先例為由拒絕了李燦的要求,并認為李燦是無理取鬧。在唐某的支持下,李燦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中海貿易公司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給這一問題提供了一個具體的答案,認為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為勞動期限屆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他工作的年限,可以獲得3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那么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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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根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借款合同屬于合同中一類合同類型,法律上是允許約定違約責任的。那么借款合同終止后利息還支付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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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提前三十日通知義務是為了使對方對其工作安排、人員配置等有一個準備期,故任何一方提出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均應提前三十日。否則應按相差的天數,以解除勞動關系前一個月勞動者的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賠償金給對方。那么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應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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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團隊的力量】個人、支付能力弱、執行遙遙無期,面對這樣的被執行人,大多數執行律師的選擇是執行立案,然后被動等待執行法官出終本裁定,并在最后告訴委托人說自己盡力了。而真正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把解決問題放在首位的律師們,是會盡全力去爭取,先是了解一切可能的執行線索,然后是多次和執行法官溝通調查取證事宜,最后趕赴現場持令調取相關證據,這樣客戶拿到的勝訴判決才有可能真正變現??
三人合伙做道路施工項目,隨后兩人退股,完工后甲方一直未支付當事人工程尾款。通過天用律師申請仲裁,裁決對方支付當事人工程款869萬元,同時對方承擔了我方的保全費、律師費、80%仲裁費,幫助當事人獲得了最大權益。
【成功案例】工程款糾紛成功和解120萬元!但對方不按期支付怎么辦?天用律所專案組指導當事人余先生準備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了盡快要回工程款,優先與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經過天用調解中心團隊的不懈努力,運用以訴促調的方案,最終雙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雙方約定,村委會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進行支付;若未按約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且村委會需再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壓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村委會也如愿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第一期還款。但天用律師根據豐富經驗,時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還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會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態過于樂觀,覺得村委會第一期履約支付了,后續支付肯定也沒問題! 期間,天用律師也多次催促村委會盡快支付,歷史再一次重演,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會一分錢沒付,此時余先生著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馬上申請執行。 天用律師快馬加鞭立上執行案件后,與余先生溝通,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一方面,天用律師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會往來賬戶;另一方面,也與執行法官積極溝通,因為調解書里面已經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到期未按期償還,需要多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天用律師成功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發現自身銀行賬戶被凍結,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萬元的違約金后,從之前的拖延到主動找到余先生提前償還了120萬元工程款! 余先生對天用律所專業高效的工作很滿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送來了一面帶著滿滿謝意的錦旗!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