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的話可以要求支付相應的工資

導讀: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的話,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試用期辭職的話可不可以要求支付相應的工資
1、員工在試用期辭職的話可以要求支付相應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為員工結清工資,且應當使用貨幣來支付。工資的數額按雙方的約定和員工的實際工作天數來確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1、目的在于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內在能力及素質是否與應聘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綜合判斷勞動者是否完全符合錄用條件。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也可以對用人單位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及發展前景等進行考察,從而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因此提出辭職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限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向職工索賠。
員工在試用期內主動離職,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的話,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在試用期內,不管上了多久的班,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實際情況支付其工資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