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過后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費用嗎

導讀: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那么無因管理過后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費用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關于無因管理過后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費用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過后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費用嗎
可以。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無因管理有三個法律特征: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人必須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不管是對本人財產的保存、改良、利用,還是對其處分。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說,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是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則不是無因管理。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如果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比如,甲應邀為乙修理房屋,或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衣物,均不構成無因管理。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