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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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找中間人與被告劉海文協商,原告秦冰與被告劉海文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于3月20日訂立了書面二手房買賣合同。4月15日,原告秦冰和被告劉海文持房產執照、二手房買賣合同、身份證明等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房管部門因工作繁忙,當天未予辦理。北京市天明房地產公司經對被告劉海文所述情況進行核實后認為,原告秦冰和被告劉海文的房屋買賣行為不合法,因此,原告秦冰的權益不受保護,要求原告秦冰在房屋拆遷前,自行另找住房搬家。更何況,原告秦冰自稱已經購買劉海文房屋,但其購買的房屋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根據現行房地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房屋買賣應當辦理過戶手續。那么房屋買賣行為未辦理產權登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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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與和解的選擇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可選擇通過訴訟或和解來解決爭議,(2)其他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規則,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1)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規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訴訟是通過法院審判來強制實現權益的過程,而和解則是雙方協商達成的一種解決方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如何確定,答:管轄條款具有獨立性,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選擇受訴法院條款的效力,該條款本身的效力取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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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訴訟請求: 1、撤銷原、被告之間購房合同; 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20000元; 3、由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2015年8月27日晚,原告再次電話聯系被告,被告明確表示已將此房產在白銀區某房產中介登記出售,即將與他人簽訂購房合同,無意向原告出售此房產,并拒絕退還原告支付的定金,此事實有當晚電話錄音材料為證。 綜上,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及2015年8月27日晚電話錄音材料,可證實交易雙方、交易標的和交易價格,已經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那么房屋買賣合同定金起訴狀格式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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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房屋買賣案例分析2DO2年7月1日,李xx以4.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北京通州區宋莊鎮辛店村村民馬xx的父親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費十幾萬元把院子進行整修和布置。2007年7月1O日,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宋莊法庭作出判決,認為李xx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判令馬xx向李xx支付93808元房屋補償,限李xx90天內“退房”。但判決后,李xx不服提出上訴。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雙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原告向被告返還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價補償為人民幣93808元。目前,很多農村房屋買賣糾紛都與此相類似,而法院的判決也與上述判決雷同。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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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991年6月21日,原告羅女士及丈夫黃某與原某村農民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現因該房屋涉及拆遷補償,被告得知后,無理要求對該房屋主張補償利益,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序良俗,請求依法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告王某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農村房屋不能向城鎮居民出售,當時將房屋賣給原告,僅是對房屋的處分,并沒有涉及房屋所及的宅基地使用權,本案的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應為無效。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怎么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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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1年8月,因房屋大幅度漲價,該房估價已達50萬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絕,甲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返還房屋。判決買賣合同有效,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未辦理房產證只是違反了管理性規范且不能對抗第三人,并不當然導致買賣合同無效。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一、房產證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必備要件,出賣無證自建房屋屬于有權處分。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無房產證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持有房產證也不等于擁有該房屋。那么無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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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丙,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本院于2004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甲、乙共同訴稱,兩原告為夫妻關系,被告戊系其子。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被告戊辯稱,其出售系爭房確未征得父母同意,故對原告的訴請表示接受。兩被告買賣系爭房之事原告事先知曉,己也已經支付給戊房款35萬元,且已實際居住系爭房近一年。本院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被告己提供的錄音文字摘錄中不能反映兩原告知曉被告戊將出售系爭房屋有委托被告戊出售系爭房的意思表示,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確認。兩套房屋均未辦理產權登記。那么二手房買賣糾紛--共有房屋出售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合同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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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雙方還約定,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不作為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被告杜xx辯稱:其為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而房價為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準,是無效的,現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現房價為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核批準,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那么房屋買賣欠款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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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判決書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朝民初字第20662號原告:彭**,女,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xx被告:劉**,女,住北京市******被告:楊**,男,住北京市******被告: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原告彭**與被告劉**、楊**、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如下:一、原告彭**與被告劉**、楊**于2009年3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和《裝修款補充協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解除。那么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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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5年1月10日,原告又以被告朱日順與第三人朱挺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協議)無效。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同院的坐落在南安鎮東山村五羊灘坐北朝南土木結構兩處房屋系鄔坤風、朱挺梅、朱挺偉三人均因繼承共同享有,在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便于1999年12月25日與當時年僅16周歲的朱挺偉簽訂“房屋讓售協議”,該“協議”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被告本人作為“協議”主體人員,既未在該“協議”中簽字,又未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故應確認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因此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那么擅自簽訂房屋買賣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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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雙方簽訂的第二份合同價格并非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其目的是為了少交國家收取的相關稅費,該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案例:多年前黃某低價購進房屋一幢,2009年黃某將該房屋在中介所掛牌出售,周某看中了該房屋,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房屋價格為120萬元,周某依約支付了購房款,雙方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為了逃稅,在中介的組織下另行簽訂了一份價格為60萬的房屋買賣合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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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簽合同,交易雙方可以就房屋價格、定金、首期款、貸款申請時間、過戶申請時間和交房日期等內容進行進一步協商,并且確保將符合自己需求的相關約定都寫入了合同當中,買賣集體房屋發生糾紛了怎么辦買賣集體房屋發生糾紛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1、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小產權房買賣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1、雙方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處理,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小產權房屋買賣糾紛內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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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告周xx認為,本人對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權,有權處分出租的房屋。更何況,本人已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何xx,并已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其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的規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房屋承租期間,原告在未經本人同意、亦未通知本人的情況下,將本人承租的房屋擅自出售給第三人何xx,原告擅自出售房屋的行為已經侵犯本人對承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故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及時騰出房屋,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那么未經承租人同意,亦未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能否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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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房產買賣看到把房子賣給子女這個辦法,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都是&ldquo,房屋買賣贈與繼承哪個費用更低法律主觀:當父母想把自己的房屋讓兒女繼承時,有房屋買賣,繼承,贈與這三種方法來進行,然而關于繼承房產,這不只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理財問題,房產過戶是指通過轉讓、買賣、贈予、繼承遺產等方式獲得房產,去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即產權轉移從甲方轉移到乙方的全過程,2、繼承取得的房產,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才能最終確定房屋所有權。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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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已不足以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及買賣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約定,要求被告支付41萬元的違約金,及承擔交易房屋溢價部分的損失,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已不能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故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房屋溢價部分,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XX年XX月XX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應當于XX年XX月XX日之前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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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結婚時需要兩人雙向奔赴,離婚時需要個人謹慎對待!元甲律師對各類夫妻財產進行詳細整理,幫助當事人在離婚糾紛中獲得房屋折價款、財物等最大權益。
勝訴判決書來了,對方過錯導致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時把一套現價商品房贈與給孩子,孩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房屋產權》的聲明后,該房屋立即就變成了離婚后沒有處理的共同財產,于是我方不但主張對方過錯要求多分,還要求扣除房屋未來涉及繳納的35%土地收益款項,同時要求對方騰退該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大家不要覺得離婚后財產糾紛就不涉及離婚時的過錯了,這個判決已經證明過錯方是要承擔少分財產的風險。
為購置二套房少出首付比例,男方將其名下首套房以買賣之名過戶到女方父親名下,實際并未支付房屋對價款。 時間很快,七年已過,男女雙方婚姻出現危機涉訴,訴爭房產因涉及第三人利益無法在離婚案件中直接處理。 以訴促調,找到各方共同在意的點,為委托人排憂解難,成功將涉案房屋過戶給男方兒子所有,各方再無爭議,也避免了家庭成員之間的對峙和沖突。
長達13頁的判決可以看到,我方代理原告,被告確主張自己有三級肢體殘疾要求多繼承遺產,法院的判決來了,并沒有支持被告的訴訟請求。相反,爭議的房產歸二位原告所有,二位原告共同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解決了后續的訴訟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不遷出戶口要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需要承擔36.9萬元的違約金,我方代理被告只需承擔4萬元,為客戶減少了損失。雙方簽署合同時務必要認真審核合同條款,一旦簽字后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盡量避免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