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共有房屋出售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合同無效。

導讀: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丙,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本院于2004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甲、乙共同訴稱,兩原告為夫妻關系,被告戊系其子。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被告戊辯稱,其出售系爭房確未征得父母同意,故對原告的訴請表示接受。兩被告買賣系爭房之事原告事先知曉,己也已經支付給戊房款35萬元,且已實際居住系爭房近一年。本院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被告己提供的錄音文字摘錄中不能反映兩原告知曉被告戊將出售系爭房屋有委托被告戊出售系爭房的意思表示,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確認。兩套房屋均未辦理產權登記。那么二手房買賣糾紛--共有房屋出售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合同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丙,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本院于2004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甲、乙共同訴稱,兩原告為夫妻關系,被告戊系其子。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被告戊辯稱,其出售系爭房確未征得父母同意,故對原告的訴請表示接受。兩被告買賣系爭房之事原告事先知曉,己也已經支付給戊房款35萬元,且已實際居住系爭房近一年。本院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被告己提供的錄音文字摘錄中不能反映兩原告知曉被告戊將出售系爭房屋有委托被告戊出售系爭房的意思表示,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確認。兩套房屋均未辦理產權登記。關于二手房買賣糾紛--共有房屋出售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合同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
浦民一(民)初字第14144號
原告甲,男,1934年10月2日生,漢族,住本市浦東新區×××路419弄1號101室。
原告乙,女,1945年11月26日生,漢族,住本市浦東新區×××路419弄1號101室。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丙,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戊,男,1968年9月2日生,漢族,住本市南匯區××鎮××街68號601室。
被告己,男,1957年1月28日生,漢族,住本市×××路419弄12號602室。
委托代理人庚(系被告己之子),男,1981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本市×××路419弄12號602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原
告甲、乙訴被告戊、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丙,被告戊、被告己的委托代理人庚、丁曙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乙共同訴稱,兩原告為夫妻關系,被告戊系其子。本市×××路419弄12號602室(以下簡稱系爭房)系兩原告、被告戊、戊妻子和孩子共五人于2002年4月動遷時以互換產權的方式得到的安置房屋。近期,原告獲悉被告戊擅自將系爭房出售給了被告己。
兩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1、確認兩被告就系爭房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被告己自該房遷出,遷至其戶籍所在地青浦××鄉××村一隊。
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原告就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1、兩被告于2003年12月12日簽訂的《私房轉讓協議》,證明戊未征得產權共有人的許可,擅自出售系爭房,該轉讓協議無效;2、原告于2002年4月8日與動遷部門簽訂的《房屋拆遷保留私房產權安置協議》,證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的情況;3、被告戊與妻子辛離婚協議證書及離婚證,辛也是系爭房的被安置人員之一,其與戊離婚時對系爭房產權尚未進行過分割。被告戊辯稱,其出售系爭房確未征得父母同意,故對原告的訴請表示接受。被告戊未提供證據。被告己辯稱,兩原告動遷時就對系爭房不夠滿意,有出售之意,而平時家庭事務原告亦是讓戊負責辦理的。兩被告買賣系爭房之事原告事先知曉,己也已經支付給戊房款35萬元,且已實際居住系爭房近一年。兩被告簽訂的《私房轉讓協議》為有效協議,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被告己就其辯稱提供如下證據:1、2004年11月中介公司出具的書面說明,證明原告事先知曉被告對系爭房買賣的事宜;2、2004年10月24日原告與被告己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記錄(節選),證明原告全權委托被告戊處理系爭房買賣事宜。經當庭質證,被告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己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離婚證無異議,對離婚協議書有異議,認為沒有民政部門的蓋章。原告對被告己提供的證據1表示尚需提供中介公司的營業執照;證據2是被告自行整理的錄音資料,無法表明原告有同意賣房以及委托被告戊賣房的意思表示。被告戊對被告己提供的證據不予確認。
本院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被告己提供的錄音文字摘錄中不能反映兩原告知曉被告戊將出售系爭房屋有委托被告戊出售系爭房的意思表示,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確認。基于上述質證意見及庭審調查,本院確認如下事實,兩原告為夫妻關系,被告戊系兩原告之子。2002年4月,本市××××180號房屋動遷,原告與動遷部門簽訂了《房屋拆遷保留私房產權安置協議》,獲得包括系爭房在內的安置房屋兩套,被安置人員為兩原告、被告戊及戊的前妻辛、孩子癸,計五人。兩套房屋均未辦理產權登記。系爭房由戊出租他人使用;兩原告未實際居住。2003年12月,兩被告經中介公司中介,就系爭房簽訂了《私房轉讓協議》,約定房屋轉讓價為人民幣53萬元,總首付款35萬元;戊領取系爭房產權證之日起一個月內,協助己辦妥銀行****手續。在銀行放貸之日起七日內,己將剩余18萬元房款一次性支付給戊。協議簽訂后,己支付給戊35萬元房款,戊則于2004年4月將系爭房交付給己使用。
同年11月,原告以被告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出售系爭房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兩被告簽訂的《私房轉讓協議》無效,被告己遷出系爭房。審理中,因原告與被告己堅持己見,致調解不成。本院認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系爭房是兩原告與被告及其家人以私房產權互換形式共同安置分得的房屋,兩原告又為被拆遷房屋的權利人,故即使系爭房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根據有關規定,兩原告至少也是系爭房屋的產權人共有人。被告己對自己有意購買的房屋未進行權屬登記情況的核對,被告戊在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下,不征求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與被告己就系爭房簽訂《私房轉讓協議》,兩被告的行為顯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而且兩被告約定的剩余18萬元房款需在辦理產權過戶時支付,而系爭房原始的產權尚未辦理過登記,兩被告之間的產權過戶顯然更難予操作。
據此,原告要求確認兩被告簽訂的《私房轉讓協議》無效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戊應退還已收的房款35萬元,被告己亦應遷出系爭房。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戊與被告己于2003年12月12日簽訂的《私房轉讓協議》無效;二、被告己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遷出本市×××路419弄12號602室;三、被告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被告己人民幣35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310元,由被告戊、己各負擔5,15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谷xx
代理審判員 田x
代理審判員 謝xx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