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形

導讀:
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這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交易過程中的稅費負擔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經協商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照稅務部門對各類稅種及納稅義務人的明確規定確定稅費承擔人。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那么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這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交易過程中的稅費負擔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經協商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照稅務部門對各類稅種及納稅義務人的明確規定確定稅費承擔人。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關于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
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懼而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這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購房人簽訂合同時,須仔細辨認房主身份證與房屋產權證的真實性、一致性。若購房人忽略驗證,則真正的產權人主張該合同無效時,對購房人將十分不利。
有的《房屋買賣合同》只簡單說明雙方約定的房款數額,所交易房屋的地理位置等基本情況,待到過戶完成之后,由于合同中既沒有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的相應條款,也沒有入住交驗、費用明細的相應條款,于是最終上演一場業主長年催討、購房者避而不見、中介公司推卸責任、業主傷神費力的持久糾紛。
《房屋買賣合同》中應注明房屋交驗時間,賣方有義務提供房產過戶的有關手續,以保證房屋按時、順利的交接。同時,合同中須注明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的具體事宜,賣方應提供上述費用交納的票據。如果是公房交易,對于物業、供暖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房屋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由于房產交易程序復雜且金額較大,因此需要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遵循的原則就是雙方責權對等。
目前市場上存在一些經紀公司對代理費的收取沒有明確規定,而是在合同中只寫代理費占總房款的比例,并沒有相應的明細單,這中間就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的風險。由于在買賣交易過程中,大部分的情況下都會由購房者來承擔買賣雙方所需稅費,因此,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只告知購房者買下房屋所需的全部價款(即全包價),而不明確告知買房人在交易過程中需要交納的費用明細,通過交易費用不透明的方式,收取購房者超額費用,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可在合同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寫附加條款,將合同中雙方的意思表達清楚,一方面,這樣的買賣合同表達出了雙方的最真實意愿,為交易的順利進行鋪平道路,另一方面,也可減少后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
二手房買賣合同未約定單價,或是約定“房屋面積以房產證為準”等內容,應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是按套計價,且根據目前的二手房交易習慣,二手房買賣一般雙方都親自到實地看房,買賣雙方對房屋的實際情況包括面積情況均應事先了解,故對一方當事人事后要求補交面積差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但雙方對面積單價及面積差額進行特別約定的除外。
法律雖規定房產過戶稅費的納稅義務人為出賣方,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行約定相關稅費的承擔主體。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交易過程中的稅費負擔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經協商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照稅務部門對各類稅種及納稅義務人的明確規定確定稅費承擔人。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不應支持。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受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因不可抗力、對方預期違約,或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或對方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各方當事人對口頭合同效力或合同成立與否存在爭議時,法官應依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
當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不符時,應以合同最終實現的目的來認定合同的性質。
二手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對房屋交接前涉及該房屋的物業、暖氣、水電、煤氣、電話、電視有線、維修基金等費用的結清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出賣人應繳而未繳上述費用,買受人在墊付后可向出賣人追償。
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進行房屋交易的民事行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認,該民事行為無效。
未成年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認,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進行房屋交易的,該合同無效。
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需辦轉按揭的二手房買賣,在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實現情況下,對方當事人可行使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合同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未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條款仍應適用。對違約金當事人可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購買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由購買人補交土地出讓金,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買賣行為是要式法律行為,但對于房屋買賣合同本身所采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引致合同解除,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陰陽合同、稅費負擔、遺漏條款等,往往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一方提出解約理由的原因。當事各方應對交房時間和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盡量不要采用口頭約定方式,在無證據證明,對方否認情況下,口頭約定相當于無約定。
在涉及民事與行政交叉問題的房屋權屬登記案件中,如被訴的行政行為是以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則行政案件應中止審理,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再行審理;如民事案件的審理以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則行政案件應繼續審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雖被生效判決撤銷,受讓人不能基于《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但不影響其作為善意相對人基于表見代理制度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權利人雖應以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為準,但當事人之間約定產權實際歸屬的,該約定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二手房買受人基于他人委托,以自己名義購買房屋的,應將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轉交給實際購買人。隱名或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規定購房,并登記在他人名下,隱名或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