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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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行使合同撤銷權是保護撤銷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撤銷權的單方行為,是無須相對人同意便可以自主行使。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發展。正是基于此種考慮,各國的立法往往都明確規定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那么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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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對于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v觀民法典對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所以,《民法典》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有4種,然而有些教科書和學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種情況作為撤銷權的行使,這是不完整的,導致審判實踐中,理解發生分歧,適用法律產生矛盾。那么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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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但應當明確起算時間是不同的,《合同法》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釋的規定為"自行為成立時起".這個規定明確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在1年內撤銷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時該撤銷權則歸于消滅,可撤銷合同便絕對有效。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那么可撤銷的合同中撤銷權期限有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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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中國《合同法》規定為一年。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么合同撤銷權時間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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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并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說,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發展。正是基于此種考慮,各國的立法往往都明確規定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民法通則雖然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作出了規定,但是對撤銷的期限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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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大誤解應當是對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項發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誤解人受到重大損失。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系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合同法》規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則規定除斥期間自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發生時起算。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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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一經撤銷權人行使即發生效力,使贈與關系解除??沙蜂N合同的撤銷權由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此與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屬于第三人也不同。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有哪些?關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法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的終止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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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勺兏?、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權的期間是1年。《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那么可以撤銷合同的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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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而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為約定解除。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那么撤銷買賣合同的期限為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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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如果是該撤銷權基于重大誤解而產生的,撤銷權的期限是為九十日。并且撤銷權的起算時間為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沙蜂N合同一旦被撤銷即發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行不行使合同撤銷權是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權利,當事人可以依據具體的情況決定,如果不行使的,合同要繼承履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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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大誤解撤銷權的期限有: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重大誤解應當是對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項發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誤解人受到重大損失。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期限是一年還是三個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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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的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撤銷,此一年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行為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為,是基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為的一種。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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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生活中,承接一個項目要簽訂合同,當事人因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以及受人欺詐所簽訂的合同可以撤銷,那么,合同可撤銷期限超過怎么補救?大律網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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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并簽訂書面協議的一種行為。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但是行使任意撤銷權也是有條件限制的,并且需要在一定期限內行使。綜上,關于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行使期限,如果是贈與人本人行使,為一年;如果是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只有六個月。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那么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是多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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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那么民法典中撤銷房產抵押借款合同有期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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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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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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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