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導讀: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并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說,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發展。正是基于此種考慮,各國的立法往往都明確規定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民法通則雖然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作出了規定,但是對撤銷的期限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并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說,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發展。正是基于此種考慮,各國的立法往往都明確規定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民法通則雖然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作出了規定,但是對撤銷的期限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關于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撤銷權是一種權利,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或者變更該合同,也可以放棄撤銷權,不行使該權利。那么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的撤銷權消滅?本條規定在以下兩種情形下,當事人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并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說,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愿接受此種合同的后果,則法律就會讓此種合同有效。
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發展。同時還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準予撤銷時,由于時間太長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正是基于此種考慮,各國的立法往往都明確規定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
民法通則雖然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作出了規定,但是對撤銷的期限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三條對此作了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條在借鑒國外的規定和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的可撤銷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規定。
本條規定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也就是說在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該當事人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利,那么當事人就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對于何時起算該期限,本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本規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撤銷權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因此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撤銷權。本條第二項對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的方式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可以以兩種方式放棄撤銷權:
第一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以明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行為是很典型的對權利的處分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明確表示可以是用口頭的方法明確表示,也可以是用書面的方法明確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撤銷權的放棄。
第二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放棄其具有的撤銷權時,并不一定要向當事人明確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來放棄該撤銷權,如該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自動履行了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或者向對方要求合同中規定的債權。還比如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違約而不是申請撤銷合同等都是對撤銷權放棄的行為。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了其愿意接受合同的約束,放棄了按法律應當享有的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后,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該撤銷權消滅,合同產生絕對的效力,該當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銷該合同,而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
所謂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利。關于撤銷權的性質,學者一般意見均認為屬于形成權,即依權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產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即發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為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于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為《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定的撤銷權人通過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并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