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合同是否可以行使合同撤銷權

導讀:
在可撤銷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對撤銷合同有異議,撤銷權人需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訴訟時只能以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發生自始無效的效力,對第三人的影響頗大,為慎重起見,合同法特別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并以訴訟形式進行。雖然撤銷權人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具體期限有所不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合同顯失公平損失較大方有權提出變更或者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在合理賠償范圍內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那么顯失公平合同是否可以行使合同撤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可撤銷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對撤銷合同有異議,撤銷權人需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訴訟時只能以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發生自始無效的效力,對第三人的影響頗大,為慎重起見,合同法特別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并以訴訟形式進行。雖然撤銷權人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具體期限有所不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合同顯失公平損失較大方有權提出變更或者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在合理賠償范圍內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關于顯失公平合同是否可以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在可撤銷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對撤銷合同有異議,撤銷權人需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訴訟時只能以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發生自始無效的效力,對第三人的影響頗大,為慎重起見,合同法特別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并以訴訟形式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25條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只以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訴訟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訴訟的,可以合并審理。由此可見,債權人為數人時,各債權人可以單獨行使撤銷權,也可以共同行使。
雖然撤銷權人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具體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當事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都由債務人負擔,但在合同的保全中,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撤銷權的行使,發生合同及債務人的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的效力,在可撤銷合同中,當事人承擔返還財產的義務,有過錯的一方還要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在合同保全中,若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財產的,應當返還給債務人,原物不能返還的應賠償損失;受益人因對待給付而支付給債務人的財產,受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對于撤銷權人而言,撤銷權人有權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于債務人,但自己并無優先受償權。
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于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消:
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這里講的是“顯失公平”,而不是有點不公平能夠,而是“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從事商貿活動總是會有風險的,總是有的賺、有的賠,這是正常的。在履行中產生的風險不屬于這個范圍,要把顯失公平與正常的風險加以區別;
第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規定合同可撒消制度的,是為了體現和維護公平、自愿的原則,給當事人一種補救的手段。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合同顯失公平損失較大方有權提出變更或者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在合理賠償范圍內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