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合同有法律效力嗎(簽訂不平等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法律分析:不平等合同在法律上不一定生效,是否有效與撤銷權人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有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規定了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私人簽的不平等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私人簽的不平等 合同無效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該合同使得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且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對方沒有經驗、輕率等的主觀過錯,則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利益分配上處于劣勢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訴請撤銷,但需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顯失公平事由后一年之內提出,該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期間屆滿后,該撤銷權歸于消滅。
不平等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嗎?
法律分析:不平等合同在法律上不一定生效,是否有效與撤銷權人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有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規定了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不平等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嗎
法律主觀:
不平等勞務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勞務合同是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合同。從法律角度來說,只要是具備相應民事權利能力的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也不損害他方利益的不公平的合同條款也可以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不平等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嗎
一、不平等合同在法律上不一定生效,不平等合同也即顯失公平的合同,此類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若是撤銷權人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了撤銷權,那么合同自被撤銷時起歸于無效,若合同沒有被撤銷,那么就是有效的。
二、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是什么
合同有效成立的5個要素: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合同不公等又稱“合同顯失公平”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責任承擔、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怎樣認定合同顯失公平
對于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應堅持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的統一。除了須有不公平的交易結果,即合同內容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以外,還必須具備下列要素:
客觀上,須雙方訂約地位不平等,一方處于優勢地位而對方處于窘境,完全沒有同對方討價還價的余地,或是一方無經驗、缺乏判斷力。
主觀上,一方必須是故意利用對方所處的不利境地,即行為人必須知道對方所處的境地、知道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并有意識的加以利用。
單純在交易結果上超出市價、平均利潤、平均差價的一定倍數不應認定為顯失公平。因為顯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預當事人通過合同調節自我利益的得失。只要訂約過程是公平的,法律應重在為當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為當事人訂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單有交易結果的不對等,不應認定為顯失公平。片面地追求交易結果的公平,無疑會破壞交易規則,使價格機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不平等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嗎
不一定生效。
不平等合同在法律上不一定生效,是否有效與撤銷權人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有關。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簽了不平等合同 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簽訂合同后,一方沒有取得合同文本的,合同依然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不公平的合同簽了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不公平的合同并不一定是無效的,只有被撤銷后才是自始無效。法律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