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簽訂的財產繼承合同的法律效力

導讀:
但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的方法約定各自享有權利的范圍,法律是承認并保護這種約定的效力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那么婚前簽訂的財產繼承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的方法約定各自享有權利的范圍,法律是承認并保護這種約定的效力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關于婚前簽訂的財產繼承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爺爺于1973年去世,死后留下一份房產,但房產因為在文革中被房管所經租,一直沒有發還產權,我父親于1985年再婚,而我爺爺的私房產權91年才發還給我父親。我想問:此房產到底是我父親的婚前財產還是我父親和我繼母的婚后共同財產?遺產繼承到底是以產權證發放為準還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為準?另外,我父親和我繼母曾在婚前簽訂了一個協議,協議約定我爺爺的私產房為我父親的婚前財產,并約定互不繼承對方的遺產,現我父親剛去世,繼母提出要對我父親的房產進行法定繼承,要求分割房產,我想問,這個婚前約定是否還有效,繼母是否有理?解答:按照原《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該房產應屬于你父親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因為你父親再婚至今已經滿18年,無論什么情況,該房產都屬于父親共同財產的范圍了。但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的方法約定各自享有權利的范圍,法律是承認并保護這種約定的效力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約定是有效的,在你父親和你繼母之間按照協議的約定不發生繼承遺產的情況。應視為你繼母對你父親的遺產放棄了繼承權。并不發生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該遺產應由你父親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王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