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合同有必要嗎

導讀:
綜上可知,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需要區分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協議。婚前財產協議并不是一定要公證,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婚前財產合同有必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綜上可知,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需要區分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協議。婚前財產協議并不是一定要公證,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關于婚前財產合同有必要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前財產協議有必要嗎
有必要,是對自己的負責。
1、夫妻財產約定對內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夫妻財產利益的分配也必須按照有效約定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都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夫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財產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且如原約定經過公證機構公證,亦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撤銷。
2、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根據新婚姻第19條第三款,我國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原則通過。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契約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而不承擔該債務。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為人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行對第三人清償債務,清償后,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至于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還包括知道該約定的內容,法律沒有規定。但從首先保護無過錯的第三人考慮,只有第三人知道財產約定時才對外產生效力。且知道的舉證責任倒置于夫妻財產約定的雙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約定,比如在債權債務文書中注明債務方夫妻實行約定制,且注明了約定內容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該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另一方承擔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清償。綜上可知,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需要區分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由于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因此在簽字生效后雙方就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約定的內容。而在對外方面,則婚前財產協議則就不具有效力了,就是說婚前財產協議是不能夠對抗第三人的。
二、婚前財產協議怎么寫
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
婚前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私有房產、存款、家具、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
2、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公平合理,并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愿。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協議。
3、雙方不得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并不是一定要公證,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三、婚前財產協議范本
婚前財產協議
甲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
乙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財產歸屬,避免今后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就婚前財產約定如下:
一、甲方現有財產如下:
1、位于市區花園棟號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積平方米;
2、其他財產;
二、甲、乙雙方約定,上述財產屬于甲方婚前財產,在婚前及婚后因上述財產派生出來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房屋轉讓價款收益等,均歸甲方個人所有。
三、對其他財產的約定。
四、乙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均歸乙方個人所有。
五、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婚前對外所負的債務,均由甲、乙雙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六、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中所約定的內容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七、甲、乙雙方婚后所取得的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名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