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不

導讀:
現在新婚姻法已經取消了關于“婚后8年轉為共同財產”這一規定,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凡是購買于你們婚前的財物,均屬于各自的婚前個人財產,也不會因為你們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個人財產是不參與分配的。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在新婚姻法已經取消了關于“婚后8年轉為共同財產”這一規定,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凡是購買于你們婚前的財物,均屬于各自的婚前個人財產,也不會因為你們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個人財產是不參與分配的。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不
有的。現在新婚姻法已經取消了關于“婚后8年轉為共同財產”這一規定,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凡是購買于你們婚前的財物,均屬于各自的婚前個人財產,也不會因為你們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個人財產是不參與分配的。
存款和基金憑存折的交易日期、開戶日期時的金額,首飾可以是購買的發票,喜宴,婚紗照,鉆戒的費用憑證是開據的發票。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