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規定合同范本

導讀:
如日后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愿本于平等原則,另行協議。立約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那么婚前財產規定合同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日后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愿本于平等原則,另行協議。立約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關于婚前財產規定合同范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前財產約定協議范本
1、夫妻冠姓。
2、夫妻住所。如日后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愿本于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3、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4、家務分工。
5、家庭生活費,立約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
6、自由處分金。
7、子女姓氏。
8、立約人承諾婚后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
9、立約人承諾婚后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
10、特約事項。
11、立約人
男方:
女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婚前財產約定公證能更改嗎
1、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由公證機構復查,予以補證、更正,撤銷錯誤公證書。如果公證書沒有錯誤,那么就不允許更改,只能重新公證相關事項。
2、《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
(1)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2)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3)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4)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