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合同有效嗎:因重大誤解簽訂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有效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重大誤解必須是合同內容被嚴重誤解,導致合同訂立,使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在合同構成重大誤解之前,有必要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誤解。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響,交易的安全性將受到嚴重影響。正是因為當事人誤解了合同的內容,并基于這種誤解而簽訂合同,這將不可避免地影響他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可以稱之為重大誤解。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重大誤解通常會給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如果誤會人實際損失較大,則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誤會合同。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有效嗎:因重大誤解簽訂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有效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重大誤解必須是合同內容被嚴重誤解,導致合同訂立,使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在合同構成重大誤解之前,有必要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誤解。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響,交易的安全性將受到嚴重影響。正是因為當事人誤解了合同的內容,并基于這種誤解而簽訂合同,這將不可避免地影響他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可以稱之為重大誤解。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重大誤解通常會給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如果誤會人實際損失較大,則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誤會合同。關于重大誤解合同有效嗎:因重大誤解簽訂合同有法律效力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有效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沙蜂N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首先,表意文字的人想表達他的意思(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法評估是否存在誤解問題。其次,表意文字所表達的意義必然是誤解造成的,即對表意文字的錯誤理解與其意義表達有因果關系。
(2)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合同內容被嚴重誤解,導致合同訂立,使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普遍的誤解不能使合同被撤銷。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在合同構成重大誤解之前,有必要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誤解。因為在對合同主要內容產生誤解的情況下,可能會影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可能無法實現被誤解方的合同目的。
對以下方面的誤解一般不被認為是一種誤解:
①人們對訂立合同的動機有誤解。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動機各不相同,如購買計算機用于學習、購買合同中的目的、以學習為動機;如果學習實際上是錯誤的,則是動機的錯誤。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響,交易的安全性將受到嚴重影響。當然,如果當事人以條件的形式訂立合同,動機的錯誤可能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②如果某些條款出現錯誤,如果不影響合同的性質和合同內容,則不應將其作為重大誤解予以撤銷。
對合同主要條款的誤解主要是對合同主要條款的誤解;對合同次要條款的誤解,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造成太大影響,一般不應視為重大誤解。當然,對哪些條款構成重大誤解的誤解應該根據具體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等因素來確定。
③誤解是由誤解方自身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由另一方的欺騙或者不正當的影響造成的。通常情況下,它是由表意文字作者的疏忽行為引起的,也就是他的疏忽和粗心大意所致。如果表意文字作者有故意或重大疏忽,則不能將其視為一種誤解。任何人對其故意行為負責,或者在合同訂立時故意保留其真實意志,或者故意與另一方訂立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對合同有誤解,與另一方訂立合同,表示表意文字作者希望追求意圖表達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意圖的表達不存在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將其視為一種重大的誤解。
④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能給誤解帶來更大的損失。正是因為當事人誤解了合同的內容,并基于這種誤解而簽訂合同,這將不可避免地影響他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可以稱之為重大誤解。
對于誤解是否確實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不應視為重大誤解的必要條件。
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重大誤解通常會給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但是,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可能造成輕微損失,甚至沒有實際損失,此時仍應視為重大誤解。
如果誤會人實際損失較大,則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誤會合同。讓當事人履行合同,然后按照重大誤解的合同處理,顯然是不合理的。只要誤解影響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或者影響了雙方合同目的的實現,或者一旦實現,就會給誤解者造成更大的損失,可以認為是重大誤解。當然,造成重大損失的,合同解除后,損失的分攤和損失的賠償,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
第一,兩者錯誤的產生原因不同。重大誤解的表意人的錯誤認識來源于自身對民事法律關系中某一因素的誤解,如行為人把鍍金的物品當作是純金的,把原作當成贗品,或者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這些民事行為的作出與法律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無關。而被欺詐的表意人的錯誤認識則是由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引起,其錯誤認識與欺詐行為具有因果關系。簡言之,表意人的錯誤認識是在受到對方當事人的影響下形成的。
第二,重大誤解的表意人的對方當事人必須是善意。而被欺詐人的錯誤意思表示則為欺詐人所知,并且是其所期望達到的結果。在民事活動中應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某人在誤解的狀態下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同時對方當事人知道對方是在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故意不向其說明真實情況,并利用這種誤解以求實現自己利益,則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應援引有關民事欺詐的規定處理。
第三,重大誤解以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為構成要件,而民事欺詐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只要被欺詐人因欺詐行為而為錯誤意思表示,無論有無損失發生均構成欺詐,損失的存在可以作為欺詐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法律對重大誤解民事行為構成的規定要嚴格于欺詐,同時反映了欺詐所引起的民事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法律對欺詐行為規制的力度也大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第四,兩者所負的民事責任不同。因重大誤解所為的民事行為被撤銷后,當事人一般應返還財產,如果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賠償責任。而因欺詐所為的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當事人除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外,對于故意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國家還可以依法追繳當事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歸國家、集體或返還給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