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中介承諾的重大誤解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正是由于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一、民法典中中介承諾的重大誤解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規定中介承諾的合同是重大誤解的當事人可以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撤銷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重大誤解的特征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的對象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于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