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外的承諾書是否有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一、民法典中合同外的承諾書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主合同外的承諾書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滿足了有效要件且沒有無效事由的情況下自成立時就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二、承諾的遲延有哪些情況
1、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了遲延。由于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
2、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于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愿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