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重大誤解怎么撤銷合同

導讀:
所謂重大誤解的本質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作出簽訂合同的決定。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則不發生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構成的主觀要件,即為此。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那么基于重大誤解怎么撤銷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重大誤解的本質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作出簽訂合同的決定。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則不發生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構成的主觀要件,即為此。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關于基于重大誤解怎么撤銷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誤解的“事實”是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合同訂立后發生的出乎預料的事實不構成重大誤解。
2、該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
3、重大誤解必須是本質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的本質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作出簽訂合同的決定。
4、重大誤解不是出于合同當事人的重大過失引起的,否則該當事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
5、單方重大誤解還必須是重大誤解將使合同的執行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另外,判斷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還應當根據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及其認識能力進行。
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
1、須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誤解系就意思表示而發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則不發生重大誤解。因而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時,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構成重大誤解。確認意思表示成立,須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備表示內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內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為。
2、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須不一致。
重大誤解的表意人首先應有內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無意識的表示,沒有內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誤解。其次,表意人應將其意思外化為意思表示,沒有表示意思而為的行為,偶然客觀的有表示的價值者,均為無表示。無表示行為,亦不構成誤解。再次,表意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須表意人不知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認識的原因。
重大誤解構成的主觀要件,即為此。學者認為,重大誤解一般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行為人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但是,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過失并非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是認識的欠缺,形成認識欠缺的原因,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過失的程度應當有所限制,即重大過失,超出了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范圍,不構成重大誤解,不產生撤銷權,如《日本民法典》第95條后段所規定的那樣,表意人有重大損失時,不得自己主張其無效。
4、誤解須為重大所謂誤解重大,是指行為人表達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意愿存在著重大差別,并且極大的影響了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確定誤解重大的簡潔標準,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較大利益損失。
重大誤解與欺詐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二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于其自己的過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人陷人錯誤認識是由于他人實施欺詐行為而誘使自己作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而與對方訂立合同,發生顯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系在一起。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于:一方面,重大誤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顯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誤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但若這種單方誤解導致顯失公平的后果時,法律可給予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