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合同有什么特征

導讀:
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正是因為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為的一種。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為,是基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1、須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誤解構成的主觀要件,即為此。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有什么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正是因為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為的一種。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為,是基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1、須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誤解構成的主觀要件,即為此。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關于重大誤解合同有什么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法理論上,重大誤解情形有:(1)意思與事實不一致,(2)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重大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由于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
正是因為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為的一種。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定撤銷事由,除了重大誤解之外法定撤銷事由還有:顯失公平(民法通則第59條)。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為,是基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為行使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得該項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當事人所撤銷的是該項行為。所謂的撤銷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銷的行為歸于消滅。
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
1、須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誤解系就意思表示而發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則不發生重大誤解。因而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時,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構成重大誤解。確認意思表示成立,須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備表示內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內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為。
2、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須不一致。
重大誤解的表意人首先應有內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無意識的表示,沒有內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誤解。其次,表意人應將其意思外化為意思表示,沒有表示意思而為的行為,偶然客觀的有表示的價值者,均為無表示。無表示行為,亦不構成誤解。再次,表意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須表意人不知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認識的原因。
重大誤解構成的主觀要件,即為此。學者認為,重大誤解一般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行為人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但是,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過失并非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是認識的欠缺,形成認識欠缺的原因,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過失的程度應當有所限制,即重大過失,超出了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范圍,不構成重大誤解,不產生撤銷權,如《日本民法典》第95條后段所規定的那樣,表意人有重大損失時,不得自己主張其無效。
4、誤解須為重大所謂誤解重大,是指行為人表達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意愿存在著重大差別,并且極大的影響了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確定誤解重大的簡潔標準,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較大利益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