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是什么

導讀:
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者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重大誤解撤銷的申請期限為三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合同是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之日起算。即但是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合同,但是法院不會判處該當事人勝訴。那么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者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逗贤ā返?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重大誤解撤銷的申請期限為三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合同是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之日起算。即但是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合同,但是法院不會判處該當事人勝訴。關于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者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
2、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
在要求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中,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也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
3、對合同標的物的誤解
在這里提到的合同標的物是指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合同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或者是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會給無接著造成重大損失時,也可構成重大誤解。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其效力處于可動搖的狀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2、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應當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發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沒有成立,當事人沒有形成合意,則撤銷或變更就成了無矢之的。
3、我國《合同法》,將合同的未成立、撤銷、無效三者相區分,應將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與未成立的合同相區分。這種區分具有現實意義。合同未成立,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如要求賠償信賴利益)適用普通訴訟時效(2年)的規定,而請求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則適用除斥期間(1年)未成立的合同,雖有締約行為或合同形式,但當事人并沒有達成合意。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當事人的誤解。
重大誤解撤銷的申請期限為三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合同是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之日起算。要知道撤銷權屬于請求權,所以即使過了撤銷該合同的申請時效,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仍然可以申請撤銷原來的合同,這是當事人的一個權利,但是法院對其的勝訴權做出了保留。即但是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合同,但是法院不會判處該當事人勝訴。我國設置訴訟失效也是為了提供司法資源的效率,故利益受損的當事人如果發現被侵權請在法定的時效內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