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撤銷合同案由有哪些

導讀:
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并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定了可撤銷合同之情形。那么重大誤解撤銷合同案由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并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定了可撤銷合同之情形。關于重大誤解撤銷合同案由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者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
2、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
在要求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中,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也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
3、對合同標的物的誤解
在這里提到的合同標的物是指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合同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或者是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會給無接著造成重大損失時,也可構成重大誤解。
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并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
1、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定了可撤銷合同之情形。
2、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合同的基本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