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起訴狀

導讀:
但是,《民法典》將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簽訂合同的撤銷權,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悖于設置撤銷權的立法目的。具體而言,對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誤解方享有撤銷權;對于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或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銷權。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后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那么2022年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起訴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民法典》將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簽訂合同的撤銷權,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悖于設置撤銷權的立法目的。具體而言,對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誤解方享有撤銷權;對于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或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銷權。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后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關于2022年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起訴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xxxx公司,住xx市xx區xx路x號x層x號。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xx 電話xxxxxxx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代理費xx元;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因為重大誤解想要撤銷合同。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法典》把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作為可撤銷的原因,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根據《民法典》規定,撤銷權是否行使,當事人有選擇和決定的權利,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可撤銷合同往往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愿接受這種行為的后果,放棄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者長期不行使撤銷權,人民法院對此應該是"不告不理",承認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的撤銷必須通過撤銷權人主張撤銷權來實現,否則可撤銷行為于撤銷前則屬有效。
但是,《民法典》將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簽訂合同的撤銷權,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悖于設置撤銷權的立法目的。因為設置撤銷權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受損害方的權利,同時根據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的特點,撤銷權的設置也要尊重受損害方的意愿。受損害方可以從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發,申請撤銷;也可以放棄權利或利益而不申請撤銷。如果說將撤銷權也賦于另一方,這樣有時顯然會違背受損害方的意愿,無異于又將其意志強加于受損害方。況且有時主張撤銷,對受損害方可能更為不利。因此,在完善我國有關民事立法時,對于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簽訂合同的撤銷權,也應規定受損害方或有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享有撤銷權。具體而言,對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誤解方享有撤銷權;對于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或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銷權。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主體資格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起請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立案、審理并作出撤銷合同的裁判;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后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因為合同撤銷權在性質上也屬于一種形成權,因而根據形成權的特點,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為,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
另一方面,《民法典》規定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并不能等同于"應當或必須請求人民法院、仲裁機關予以撤銷",前者是種授權性規范,后者是強制性規范,"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并不排除撤銷權人可以直接向相對人行使撤銷權,并能產生撤銷權的效力。
《民法典》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該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是個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后果。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后,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于無效狀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銷后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銷后,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后的共同處理原則。具體而言存在如下幾種措施:
1、返還財產
適用于已經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費用;
2、折價補償
是指當事人對應當返還而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財產,予以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兩種情況。事實上不能返還,是指屬于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信息資料等,即使返還也已失去其原有的價值;法律上不能返還,是指財產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對該財產已取得所有權。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采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
3、賠償損失
是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