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公司在注銷前要對相關債權債務進行清理的包括正在履行的合同也要處理要么解除要么將原公司的權利義務轉給其他主體。合同的簽定時間不屬于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系我國民法規定凡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一律無效。另外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非因一方當事人惡意行為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內容或撤銷合同。這類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和顯失公平的合同。而且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一、公司注銷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的。
公司在注銷前要對相關債權債務進行清理的包括正在履行的合同也要處理要么解除要么將原公司的權利義務轉給其他主體。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合同的簽定時間不屬于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
二、有效合同相關條件
首先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具有締約能力。這個問題我們在前面已經談過。在我國有締約能力的人分為公民、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等。另外他們成為某一有效合同的主體還必須是合同締約所規定標的在其法定的經營范圍之內。
其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希望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在意志與外部表示完全一致。因為人有時候有意或無意說錯話或嘴上所說與心里所想不一樣這樣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不真實在合同中也存在可能是當事人故意也可能是完全無心但無論如何都會對合同另一方產生利益損害因此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法律規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訂立合同無效或應當予以變更和撤銷。
系我國民法規定凡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一律無效。同時我國民法還規定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也一律無效。另外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非因一方當事人惡意行為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內容或撤銷合同。這類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和顯失公平的合同。
而且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主體通過意思表示締結合同所希望產生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項均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當然若一份合同中包括多方面的內容其中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