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一年和五年區別

導讀:
如果撤銷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對合同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合同仍為有效,當事人仍受合同約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因素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有權人追認后,方發生效力。而可撤銷合同是已生效的,僅由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使合同無效。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權利。那么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一年和五年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撤銷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對合同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合同仍為有效,當事人仍受合同約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因素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有權人追認后,方發生效力。而可撤銷合同是已生效的,僅由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使合同無效。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權利。關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一年和五年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雖然存在合同撤銷事由,但債權人不知道的,則債權人如果在該撤銷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內知道的,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如果過了五年仍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不管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理由,債權人的撤銷權均消滅。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這種不符合體現在意思表示不真實上。如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因欺詐、因脅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對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因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法律并不直接否認其效力,而是賦予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這既體現了法律對公平交易的要求,又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2、可撤銷合同在未撤銷之前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銷后才歸于無效可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時起就發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銷的事由,經撤銷后才自始無效。如果撤銷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對合同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合同仍為有效,當事人仍受合同約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因素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這與無效合同不同。而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確定的、當然的無效,更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補正而成為有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有權人追認后,方發生效力。而可撤銷合同是已生效的,僅由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使合同無效。
3、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于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他人難以知曉,即使他人知道,而當事人自愿承受該行為的后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也沒有干涉的必要。因此,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如果當事人不主張撤銷,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變更合同,也不得撤銷。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