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撤銷權的期限

導讀: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為。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那么重大誤解撤銷權的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為。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關于重大誤解撤銷權的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從客觀方面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債權成立之前發生上述行為,此時債權尚不存在,不能認為該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
且債務人為上述處分行為后債權人仍與債務人發生法律關系,表明債權人愿意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自不得請求撤銷債務人發生在先的行為,所以債務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債權有效成立之后。
同時,債務人的行為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例如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則債權人無須通過行使撤銷權保全自己的債權,而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債務人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誤解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誤解是由誤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即誤解人的錯誤認識不是源于對方當事人的遺錯行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謹慎。
4、誤解是誤解人的非故意行為。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