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撤銷合同的“重大誤解”

導讀:
具有撤銷權確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拋卻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此不答應當事人以重大曲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構成重大曲解必需具備以下4個要件:5、對標的物數目、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曲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生的曲解不屬重大曲解。由于對標的物品種的曲解屬于對合同標的本身的曲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曲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曲解。那么可以要求撤銷合同的“重大誤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有撤銷權確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拋卻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此不答應當事人以重大曲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構成重大曲解必需具備以下4個要件:5、對標的物數目、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曲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生的曲解不屬重大曲解。由于對標的物品種的曲解屬于對合同標的本身的曲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曲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曲解。關于可以要求撤銷合同的“重大誤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54條劃定,因重大曲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曲解人)有權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假如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后果。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屬于效力不決的合同,因此曲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需在劃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為此,(合同法)第55條劃定:具有撤銷權確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確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拋卻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曲解是曲解人的非故意行為。在此不答應當事人以重大曲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
3、曲解是由曲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這也是曲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即曲解人的錯誤熟悉不是源于對方當事人的遺錯行為,而是因為自己的不謹嚴。
2、曲解人由于曲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曲解人的曲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1、必需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曲解。假如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曲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曲解。
構成重大曲解必需具備以下4個要件:
5、對標的物數目、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曲解。假如對上述的曲解造成了曲解者重大損失確當歸屬重大曲解,假如未造成曲解者重大損失則不屬重大曲解。
4、對標的物質量的曲解。如將假貨當作真跡,將合金當作純金購買,即屬重大曲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生的曲解不屬重大曲解。
3、對標的物品種的曲解。如將冷凍機曲解為冷藏機。由于對標的物品種的曲解屬于對合同標的本身的曲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曲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曲解。
2、對對方當事人的曲解。期近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曲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曲解,由于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詳細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貸),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曲解則顯著屬于重大曲解。
1、對合同性質發生的曲解。由于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買賣合同曲解為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反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曲解應屬重大曲解。
重大曲解主要有以下5種:
所謂重大曲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題目的意見第71條劃定,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目等的錯誤熟悉,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