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法條 合同的撤銷權行使期限有哪些規定

導讀:
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一經撤銷權人行使即發生效力,使贈與關系解除。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由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此與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屬于第三人也不同。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有哪些?關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法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的終止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一經撤銷權人行使即發生效力,使贈與關系解除。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由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此與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屬于第三人也不同。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有哪些?關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法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的終止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法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一經撤銷權人行使即發生效力,使贈與關系解除。在贈與的財產未交付時,贈與人可以拒絕贈與;在贈與的財產交付后撤銷贈與的,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所謂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是指贈與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對于此類性質的贈與,若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不利于倡導扶貧濟國的社會風尚,所謂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習與,是指贈與目的的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如對于無法定撫養義務的親屬,因撫養而為之贈與等,如對于無法定撫養義務的親屬,因撫養而為之贈與等,限制這種性質贈與任意撤回權的目的也在于此。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這種不符合體現在意思表示不真實上。如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因欺詐、因脅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對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因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法律并不直接否認其效力,而是賦予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這既體現了法律對公平交易的要求,又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2、可撤銷合同在未撤銷之前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銷后才歸于無效可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時起就發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銷的事由,經撤銷后才自始無效。如果撤銷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對合同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合同仍為有效,當事人仍受合同約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因素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這與無效合同不同。而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確定的、當然的無效,更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補正而成為有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有權人追認后,方發生效力。而可撤銷合同是已生效的,僅由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使合同無效。
3、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于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他人難以知曉,即使他人知道,而當事人自愿承受該行為的后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也沒有干涉的必要。因此,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如果當事人不主張撤銷,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變更合同,也不得撤銷。這是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又一區別。無效合同由于其內容上的違法性,對其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也會主動干預,宣布合同無效。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由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此與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屬于第三人也不同。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行使的時間有1年和5年,這 兩者是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的規定:
如果所訂立的合同存在撤銷的事由,而且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當事人要主張撤銷合同的,則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間沒有主張的,則其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