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撤銷權的行使是什么

導讀:
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系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可見,當事人在既定的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則發生撤銷權消滅的法律后果。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以訴訟的形式為之,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那么重大誤解撤銷權的行使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系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可見,當事人在既定的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則發生撤銷權消滅的法律后果。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以訴訟的形式為之,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關于重大誤解撤銷權的行使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系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有雙方誤解和單方誤解之分,前者指雙方當事人意圖指向的標的不一致或雙方對同一合同因素發生認識相同的錯誤,后者指當事人一方對合同因素的錯誤理解。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
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發生即撤銷事由起算,撤銷權存續一年而當事人沒有行使的,撤銷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歸于消滅。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一方當事人無權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撤銷合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而《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可見,當事人在既定的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則發生撤銷權消滅的法律后果。這一年的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延長或縮短。此處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所差異,二者的差別在于除斥期間的起算點表述不一致。
《合同法》規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則規定除斥期間自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發生時起算。在二者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為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撤銷權行使的主體即撤銷權的主體,是因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其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這里所說的債權必須是以財產的給付為標的的債權,但不限于金錢債權,凡是以財產權為標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此,以勞務為標的的債權則不發生撤銷權的問題,當然,如果這類債權由于不履行而變為損害賠償之債時仍可成立撤銷權。另外,撤銷權主體的債權要因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因此,設有抵押權或者質權的債權,債務人雖減少其他財產或者增加負擔,其清償并不發生困難,則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當然,如果擔保物的價值低于其被擔保的債權額的,債權人就不足之差額可以行使撤銷權。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撤銷權的成立不以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為條件。
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以訴訟的形式為之,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為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于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為《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定的撤銷權人通過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并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