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影響

導讀:
主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影響什么(一)主債務人行使撤銷權不當對保證人抗辯權的影響我國民法典規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民事行為構成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一方依法享有撤銷權。如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主合同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或者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主合同債務人自然無權在債權人提出債權請求時以此再行抗辨。債務人的詐害行為自始無效后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原有之狀態。那么主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影響什么(一)主債務人行使撤銷權不當對保證人抗辯權的影響我國民法典規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民事行為構成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一方依法享有撤銷權。如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主合同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或者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主合同債務人自然無權在債權人提出債權請求時以此再行抗辨。債務人的詐害行為自始無效后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原有之狀態。關于主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影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影響什么
(一)主債務人行使撤銷權不當對保證人抗辯權的影響
我國民法典規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民事行為構成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一方依法享有撤銷權。如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主合同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或者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主合同債務人自然無權在債權人提出債權請求時以此再行抗辨。
保證人行使的抗辯權源自債務人的抗辯權如果債務人已經不具有撤銷權保證人自然亦不具有因此表面上看主合同債務人行使撤銷權超出法定期限以及主合同債務人放棄撤銷權自然引起保證人喪失撤銷抗辯權。
但是鑒于保證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不可能不經債務人提示而知曉主合同中存在可撤銷情形因而對于這些主合同債務人明知的、應當提出撤銷權的而主合同債務人又沒有請求撤銷或者放棄撤銷權行使的其是否對保證人發生效力則不能一概地否定而要充分考慮有無告知保證人和征得保證人同意的情形如果沒有告知保證人和征得保證人同意的則存在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證人欺詐的可能債務人的行為不對保證人發生效力保證人仍應作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后一年內有權提出撤銷請求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主債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不當對保證人抗辯權的影響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范如果債權人連續不行使權利超過法定期限則喪失法律保護使原本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關系淪為一種自然債務關系從屬于該主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保證關系也同時不復存在。
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規定是基于民事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意思表示自治的原則對已經喪失勝訴權的自然債務予以法律的再次確認故此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仍自愿履行的應當被視為建立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這個以過去的自然債務為基礎所建立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應該得到法律保護但關鍵在于這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帶來原保證人保證責任的當然延續如果需要保證人的保證則應當征得保證人同意和建立新的保證。因而如果債權人據此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就存在兩種假設
是要保證人為那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原債權債務關系承擔保證責任?還是要保證人為超過訴訟時效后因債務人自愿履行而建立的新債權債務關系承擔保證責任?如是后者則保證人沒有提供保證顯然不應該承擔如是前者則保證人仍然可以時效喪失為由予以抗辨以拒絕債權人的請求權行使。
(三)欺詐行為抗辯權的理解與適用
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這種不真實源自保證人以外的有債權人參與或默許的詐欺由此產生的保證合同保證人可以主張無效和民事責任的完全免除以拒絕債權人請求。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的規定看撤銷權的效力即為使得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處分財產的法律關系歸于無效。具體表現為
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詐害行為自始無效后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原有之狀態。
2、對受益人的效力。對直接受益人而言詐害行為被撤銷后其負有將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的義務對轉受益人而言視主觀過錯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轉受益人的權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其不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3、對債權人的效力。因為撤銷權為形成權債務人的行為歸于無效后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將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并做為債務人責任財產對全部的債務進行擔保。債權人不能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
對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具體情況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債務關系來進行處理雙方可以對債務的償還情況簽訂協議來進行認定但債權方如果涉及到撤銷了債權情況的那么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