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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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以下情形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5)其他的情形。婚姻法修正之前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于雙方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貴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在結婚8年之后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現行婚姻法原則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在法律適用上有哪些常見的誤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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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的收費標準是:如果該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是涉及財產案件的,則需選擇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二者中的較小值,然后按照標的額的比例施行分段累計收取,5、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收費標準般是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例如鑒定標的價值超過1000萬的,按0.1%收取,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收費標準1、法律主觀: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筑工程 司法鑒定 收費標準般是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例如鑒定標的價值超過1000萬的,按0.1%收取。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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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質量鑒定的必須條件法律分析:依法取得有關建筑工程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運用建筑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筑工程相關的問題進行鑒定并提供鑒定,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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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大誤解是《民法典》規定誤解方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法定事由,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只有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若僅僅是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那么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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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甲方以A 物為合同標的,乙方以B 物為合同標的,這種情況稱為相互誤解,這是一種“方向性”的錯誤,當事人并沒有達成合意。此種誤解,不是導致合同撤銷或變更的重大誤解。相互誤解,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精神,應當按未成立處理。關于最新合同詐騙罪中止標準,合同法中重大誤解的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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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今天發了快車編輯帶領大家來好好認識重大誤解這個法律概念和定性.合同法中重大誤解的思考《合同法》規定了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但沒有設定相關的具體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何為重大誤解,如何認定重大誤解,在我國合同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還是一個尚未取得統一認識的問題。相互誤解,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精神,應當按未成立處理。那么重大誤解的詳細解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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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六大誤解當事人片面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法律規定只看到了“分居滿二年”卻忽略了“因感情不和”的前置案件因此陷入訴訟誤區,離婚六大誤解當事人片面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法律規定只看到了“分居滿二年”卻忽略了“因感情不和”的前置案件因此陷入訴訟誤區,當事人存在以上“六類誤解”的原因主要是當事人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規定一知半解所造成的也反映了普法宣傳的力度還不夠鑒于此筆者提出三點針對性建議加強普法宣傳要在全社會范圍內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識提高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加強訴訟引導要在立案和審判環節強化法律釋明工作告知訴訟程序訴訟風險和當事人舉證須知等內容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發揮司法裁判的引導和規范作用注重辯法析理公開裁判結果引導社會公眾形成共識提升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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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大誤解應當是對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項發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誤解人受到重大損失。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系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合同法》規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則規定除斥期間自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發生時起算。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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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察:其一,對什么產生誤解,如對標的物本質或性質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對合同無關緊要的細節就不構成重大誤解。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那么以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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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行有效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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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察:其一,對什么產生誤解,如對標的物本質或性質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對合同無關緊要的細節就不構成重大誤解。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系的誤解,不屬于重大誤解的合同。對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有效嗎:因重大誤解所訂立的合同不應屬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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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次,公司法人和股東的責任承擔都是基于公司治理的需要,公司法人與股東作為公司治理架構中的兩個重要角色,承擔著不可忽視的責任,例如,如果公司違反法律,股東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或其他責任,綜上所述,公司法人與股東雖然在責任承擔方面存在一些差異,但是兩者之間也有緊密的聯系,盡管公司法人和股東的責任承擔存在一些差異,但可以說兩者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公司治理是保護公司利益和股東權益的體系,公司法人和股東的責任是公司治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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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有效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重大誤解必須是合同內容被嚴重誤解,導致合同訂立,使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在合同構成重大誤解之前,有必要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誤解。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響,交易的安全性將受到嚴重影響。正是因為當事人誤解了合同的內容,并基于這種誤解而簽訂合同,這將不可避免地影響他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可以稱之為重大誤解。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重大誤解通常會給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如果誤會人實際損失較大,則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誤會合同。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有效嗎:因重大誤解簽訂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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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察:其一,對什么產生誤解,如對標的物本質或性質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對合同無關緊要的細節就不構成重大誤解。如把甲當事人誤以為乙當事人與之簽訂合同。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那么重大誤解訂立合同是什么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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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察:其一,對什么產生誤解,如對標的物本質或性質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對合同無關緊要的細節就不構成重大誤解。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系的誤解,不屬于重大誤解的合同。對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有效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有沒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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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陷入痛苦的婚姻中無法自拔?如何做到友好和平離婚?房產、子女撫養權如何爭取?具有40年法律監督司法經驗的鄭國慶老師,處理婚姻家事領域實戰經驗豐富,一場講座、一個小時,幫您解決各類離婚難題!
4年維權經歷,困難重重,元甲律師助力獲賠近86萬!這一面錦旗傾注了律師大量心血,屬實來之不易! 2016年,楊女士不幸發生交通事故, 因現場情況復雜,事故責任無法劃分。楊女士受傷嚴重,共27處損傷。元甲律所專案組通過訴訟爭取有利的責任比例, 案件經歷鑒定、重新鑒定、補充鑒定、一審、二審、發回重審,窮盡了所有司法程序,歷經4年之久的艱辛維權之路,終于在元甲律師的努力下二審維持原判,幫助傷者獲得賠償859245.96元。
離婚后,見不到孩子對一個母親來說是痛心且無奈的,我們幫助母親解決探視權糾紛,讓孩子回到母親身邊,享受濃濃母愛,過一個溫馨且幸福的新年,這是律師這份職業的意義,也是司法的民生溫度。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
交通事故在線咨詢: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不配合怎么辦? 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一方,如果有傷者,先治療,治療費用方面,負全責一方如果不墊付,可以申請交警部門,要求其墊付醫療費,當然,這些措施仍然無效,只好自己先行墊付治療了。 待傷者病情穩定,要求交警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調解協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如果沒有傷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一方,可以根據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