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法

導讀:
第五百四十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一、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法
1、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法如下:
(1)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4)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者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
4、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5、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