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導讀:
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那么合同法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關于合同法撤銷權的行使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為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
1、客觀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者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2、主觀條件: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2)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縱觀民法典對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