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導讀: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為。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睹穹ǖ洹返谖灏偃藯l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那么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為。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關于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從客觀方面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債權成立之前發生上述行為,此時債權尚不存在,不能認為該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且債務人為上述處分行為后債權人仍與債務人發生法律關系,表明債權人愿意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自不得請求撤銷債務人發生在先的行為,所以債務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債權有效成立之后。同時,債務人的行為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例如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則債權人無須通過行使撤銷權保全自己的債權,而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債務人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從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來看,應當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即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2、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受讓人惡意,是指受讓人從債務人處獲得利益時,已明知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不考慮受讓人是否具有侵害債權人的主觀惡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