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銷期限超過怎么補救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承接一個項目要簽訂合同,當事人因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以及受人欺詐所簽訂的合同可以撤銷,那么,合同可撤銷期限超過怎么補救?大律網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可撤銷期限超過怎么補救
可以通過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合同的期限
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規定,并非將撤銷權行使期間的性質改變為訴訟時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銷的原因上,采取了廣義的規定,把因“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確定為合同可撤銷的原因。這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兩種可撤銷行為(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有所不同。就欺詐而言,在實踐中,因受欺詐訂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受欺詐一方不可能在行為成立之時即發現對方的欺詐行為,如仍以民事行為(簽訂合同)成立之時作為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無疑對受欺詐一方是不公平的,這樣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因此,《合同法》將撤銷權的起算點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是合理的。《民法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而《合同法》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訂的,其法律效力顯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因此,在實踐中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2款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合同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撤銷權屬于民事權利,其是否行使取決于權利人,權利人當然可以放棄其撤銷權。
一年撤銷權怎么確定
一年撤銷權應從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一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一年內不行使的,該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