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合同怎么進行撤銷

導讀:
但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將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簽訂合同的撤銷權,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悖于設置撤銷權的立法目的。具體而言,對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誤解方享有撤銷權;對于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或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銷權。而根據《民法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后,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于無效狀態。那么可撤銷的合同怎么進行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將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簽訂合同的撤銷權,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悖于設置撤銷權的立法目的。具體而言,對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誤解方享有撤銷權;對于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或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銷權。而根據《民法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后,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于無效狀態。關于可撤銷的合同怎么進行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將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簽訂合同的撤銷權,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悖于設置撤銷權的立法目的。因為設置撤銷權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受損害方的權利,同時根據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的特點,撤銷權的設置也要尊重受損害方的意愿。受損害方可以從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發,申請撤銷;也可以放棄權利或利益而不申請撤銷。如果說將撤銷權也賦于另一方,這樣有時顯然會違背受損害方的意愿,無異于又將其意志強加于受損害方。況且有時主張撤銷,對受損害方可能更為不利。因此,在完善我國有關民事立法時,對于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簽訂合同的撤銷權,也應規定受損害方或有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享有撤銷權。具體而言,對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誤解方享有撤銷權;對于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或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銷權。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主體資格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起請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立案、審理并作出撤銷合同的裁判;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后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因為合同撤銷權在性質上也屬于一種形成權,因而根據形成權的特點,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為,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
另一方面,《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仲裁機關予以撤銷"并不能等同于"應當或必須請求人民法院、仲裁機關予以撤銷",前者是種授權性規范,后者是強制性規范,"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并不排除撤銷權人可以直接向相對人行使撤銷權,并能產生撤銷權的效力。
《合同法》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該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是個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后果。但是,《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在撤銷權行使的起算點上是有所出入的。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而根據《民法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后,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于無效狀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銷后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后,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后的共同處理原則。具體而言存在如下幾種措施:
適用于已經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費用;
是指當事人對應當返還而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財產,予以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兩種情況。事實上不能返還,是指屬于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信息資料等,即使返還也已失去其原有的價值;法律上不能返還,是指財產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對該財產已取得所有權。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采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
是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重大誤解。即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的損失的。
2、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對利益受損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對方缺乏經驗和緊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與否,還應當以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將主客觀要件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顯失公平問題。
3、乘人之危。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詐、脅迫。即一方當事人采用欺騙或實施不法行為給對方造成危難等手段,使對方做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