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是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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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為您介紹勞動者辭職要注意什么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規定的,簽有服務期協議的職工,必須考慮清楚,單方走人將承擔違約責任。一般而言,職工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但若職工是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而提出辭職的,比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辭職要注意什么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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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于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自身潛能,從而有利于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那么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無需提前30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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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另外,我們7個人有的沒簽勞動合同,有的因為原合同到期沒有續簽。這種情況不知法律是否保護?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匯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龔建禮說,本案勞務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在勞動法保護范疇之內。員工的辭職是由老板侵權行為引起的,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仍需要辦理解除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的手續。如果不能形成合議,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天內,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當事人拒絕補簽合同,以及同意終止勞動關系的,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處理。那么沒有勞動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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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依法單方面行使合同的解除權等方式來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等,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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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勞動法從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規定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有力保護了勞動者的行使權利的現實性。《勞動法》不附加任何條件地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無疑認同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間內,任意單方解除合同行為的合法性,而用人單位如打算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卻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幾種特定的情況下,否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論如何限制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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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穩定勞動關系,也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培訓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時,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已經當事人協商變更,自動延長至服務期屆滿,不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如果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有約定的,適用本書問答篇第71問“如何約定培訓費及其違約賠償責任”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培訓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或賠償事項,或者勞動者享受的是用人單位必要的勞動技能的培訓,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于用人單位提出的賠償請求應不予支持。那么培訓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屬違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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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六條規定,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享有的經濟補償金可與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同作為第一順序優先受償。司法解釋規定因企業破產的,勞動合同屬解除而非終止,可最大限度的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可因此而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并非解除,但勞動者同樣可獲得經濟補償。那么企業破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解除還是終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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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執法部門對大量存在的無書面形式的事實勞動關系的糾紛,因無法可依,不能形成統一的處理規則,有的只能進行強行調解,有的則甚至不予受理,這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顯然不相符,不利于我國勞動關系的穩定和發展。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是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的一個方面。在事實勞動關系中,就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看,雙方當事人雖然沒訂立勞動和同,但雙方當事人只要對各自的意思作了表示且達成一致,勞動合同就已存在。與勞動合同形成的勞動關系相比,事實勞動關系缺乏的只是訂立書面合同這一形式。那么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權益受法律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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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勞動者權益保護投訴找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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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3年9月7日,陳雨與公司發生了勞動爭議,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查,認為陳雨出示的公司老總給其安排工作的電子郵件可以作為證據,因此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是,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六種情形以外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因此,根據我國相關訴訟法的規定,應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中,陳雨主張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因此她應當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在舉證責任方面減輕了勞動者的負擔。那么勞動爭議中,勞動者要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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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雖然《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保護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弱者地位,是對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的保障。而《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無疑是認可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內任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是對勞動者過度的傾斜保護。顯然這有悖于勞動合同建立的目的,特別是與《勞動法》第17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相違背。勞動法所保護的應當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而非勞動者單方的權利。那么對《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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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臨時工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形成用工關系,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單位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是勞動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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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派遣單位要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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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陳志群律師在解答公眾法律咨詢時,有大量的勞動法咨詢問題集中體現了一個共同問題:勞動者如何在事實勞動關系下維護自身權益?首先,陳志群律師提示公眾,作為勞動者,首先應當有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盡量做到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上崗,從根本上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在完成上述取證工作后,勞動者可以向單位提出合理要求,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勞動者如何在事實勞動關系下維護自身權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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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每一筆工程款背后都是實際施工人辛勤的勞動,復雜的法律程序、繁多的證據材料,我們一步步揭開真相,幫助當事人要回22萬元工程款。用法律的力量讓公正的天平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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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對于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同樣需要得到尊重與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離婚時可以共同分割嗎?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員,常年在外拍戲,小王是全職太太,負責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離多,感情逐漸變淡,也有了離婚的打算。老李有一個舅舅在國外獨居,因為年紀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國內的一套房產贈與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離婚,兩人一合計,就簽了一個贈與協議,協議寫明這套房只歸老李所有。 后來老李與小王訴訟離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經分割的財產,老李在婚姻期間還得到過他舅舅送的一套房,這部分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分割。 案例的情況大致就是這樣,你認為,小王的訴訟請求法院會支持嗎? 小王是全職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來自于老李,但根據《民法典》第 1062 條的規定,老李的這些勞動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王對它們也享有所有權。 至于舅舅給老李贈與的這套房子,雖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為贈與合同中寫明了“房子只歸老李所有”,所以,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個人財產,小王自然也不能在離婚時主張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學會想,老李跟其舅舅這樣簽贈與協議,是不是在規避法律,損害女方的合法權益呢?當然不是。因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財產給誰,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恰恰是這樣規定,才能保護財產贈與人對自己財產的合法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