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單位辭退是否可以隨意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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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離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需根據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而定。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合理,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能反映員工流動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損失。用人單位應當積極與員工協商、約定試用期離職違約金,以降低雙方因意外流動而導致的糾紛。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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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部《關于貫徹實施〈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那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義務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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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對于在招聘錄用階段沒有做足功課的用人單位來說就難度非常之大了。這樣一來,一旦出現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上述證據來舉證解除勞動關系。對于這種形式的“錄用條件”,我們認為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合法的。這些年來,類似“末位淘汰制”的這種不合理的考核制度經過司法實踐中已經被認定為違法,當然在具體的案件中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分析。那么試用期內如何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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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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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但是一旦超過試用期,用人單位不得再以此為由解除合同。那么試用期后,單位能否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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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開,那么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這是規定在勞動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提前30日以內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職,在試用期內,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通知用人單位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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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單位能隨意降低員工工資嗎?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那么單位能隨意降低員工工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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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試用期間被辭退有勞動補償嗎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辭退,如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有勞動補償,該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單位屬于違法辭退的,則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雙倍給勞動者作為賠償金。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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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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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那么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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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期限即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女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那么單位明知試用者懷孕,仍堅持辭退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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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試用期職工,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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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2009年3月在一家公司工作,說好試用期一個月,工資2000元,轉正后工資3000元。但我工作了20多天之后,公司就說不用我了。加班費沒給,也沒給經濟補償,也沒提前30天通知。另外我沒簽合同,是不是還應該給我雙倍工資?根據上述規定看,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當然,如果你能證明加班的事實,加班費的權利是可以主張的。那么試用期內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有經濟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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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A小姐一年后發現單位未繳納試用期內的社保,可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勞動法規定,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這就是勞動爭議的時效規定。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并且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單位試用期沒交社保能否解除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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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橈骨遠端骨折且保守治療,肇事者是單位員工,最終通過細節掌握成功讓其環衛公司承擔全部賠償,從接手案件到客戶拿到賠償只用了10天就圓滿解決,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并贈送了錦旗。
又解決一件工傷賠償難題!工作中受傷,但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單位不愿支付合理賠償款,在元甲律所幫助下,法院判決幾乎支持我方全部訴求,當事人拿到35萬余元賠償款!
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用工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不配合辦理工傷程序,怎么辦?元甲律所專業處理,勞動仲裁委已成功確認勞動關系,賠償事宜正在順利進行中!
父母離婚,壓歲錢怎么辦? 壓歲錢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應歸未成年人所有,父母無權隨意處分未成年孩子的財產。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