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單位可以主張工期順延



有書面記錄的下列情形,施工單位可以主張工期順延。
1、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支付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建設單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準,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是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采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7、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
8、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