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直接發包的條件



經依法批準可以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
一、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審批批準,可以不再進行施工招標,直接發包: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直接發包: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2.搶險救災的;
3.主要工藝、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5.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 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 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 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