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工程勘察設計須具備條件的咨詢

導讀:
發包工程勘察設計須具備條件的咨詢
工程設計是指對工程項目的建設提供有技術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整個活動過程,是建設項目生命期中的重要環節 ,是建設項目進行整體規劃、體現具體實施意圖的重要過程 ,是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紐帶 ,是處理技術與經濟關系的關鍵性環節 ,是確定與控制工程造價的重點階段。
法律咨詢:發包工程勘察設計須具備條件的咨詢
律師回答:
1991年11月21日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建筑市場管理規定》明確:發包工程勘察設計須當具備下列條件:
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公民;
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實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設計任務書已經批準;
具有工程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審批制度。甲、乙級單位的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丙、乙級單位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地方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甲、乙級資質,按隸屬關系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核實,再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其中地方所屬單位的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格、工程勘察乙級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指標控制。
申請丙、乙級資質,先由單位所在地地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并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備案。
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和備案材料的同時,應抄報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資質審查管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
第十六條 新設立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其等級為暫定級。暫定級最高為乙級,有效期一至兩年,由發證部門在證書上注明。有效期滿,乙級按隸屬關系進行復查,丙、丁級由地方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后,核發正式資質證書;不合格者由原發證部門收回其證書。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