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應提供資料的咨詢

導讀: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應提供資料的咨詢
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法律咨詢: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應提供資料的咨詢
律師回答:
根據199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批準設立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文件;
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技術骨干的職稱證明及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資本、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單位章程和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
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甲、乙級資質,按隸屬關系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核實,再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其中地方所屬單位的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格、工程勘察乙級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指標控制。
申請丙、乙級資質,先由單位所在地地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并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備案。
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和備案材料的同時,應抄報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資質審查管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
第十六條 新設立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其等級為暫定級。暫定級最高為乙級,有效期一至兩年,由發證部門在證書上注明。有效期滿,乙級按隸屬關系進行復查,丙、丁級由地方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后,核發正式資質證書;不合格者由原發證部門收回其證書。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證書兩年后,達到行業分級標準高一級條件時,可申請高一級別的臨時證書,承擔高一級別的勘察設計業務。在其承擔項目數量達到升級規定的條件后,由發證部門核發正式證書。申請高一級別臨時證書和核定正式證書程序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辦理。
第十八條 私營設計事務所申請資質證書,必須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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